与人民法院判决具同等法律效力
案件涵盖传统民事商事知产海事
认可期间可以全程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认可时间延长到两年
多头申请应由最先立案中院管辖
申请认可由民庭组成合议庭审理
本报记者 袁定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5月14日正式公布实施。
据悉,这是最高人民法院为执行《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关于认可及执行民事裁判与仲裁裁决(仲裁判断)的有关规定作出的又一重要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今天在此间称,该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规范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裁判文书案件的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两岸经贸、文化、社会交流与合作,必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效力司法解释明确,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与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具有同等效力。
该负责人解释说,1998年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生效以后,经人民法院认可的台湾地区法院的民事判决,与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一直是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但在实践中,有些台湾法律界人士和台湾同胞误认为被认可的台湾地区法院作出的判决在效力上要低于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
“为了消除这种误会,司法解释第一条明确了被认可的台湾地区法院的判决与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这位负责人说。
范围近年来,随着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裁判文书范围的不断扩大和案件数量的增多,在审理这类案件的过程中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司法解释从民事案件大的分类上,明确申请认可的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民事判决包括:对传统民事、商事、知识产权、海事等纠纷案件作出的判决。无论上述哪一类民事案件,均可依据规定和补充规定申请认可。
在适用范围上,该负责人介绍说,司法解释明确了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民事判决和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以及台湾地区仲裁机构裁决的,适用规定和补充规定,从而将这5类文书的申请认可程序归于统一。
保全司法解释明确,申请人提出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期间可以全程申请财产保全。
“此次司法解释加大了对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认可的力度,最大限度地为申请认可案件的当事人提供便利,其最大亮点就是设定了财产保全制度。”这位负责人指出,审理申请认可案件,实行财产保全制度,是祖国大陆司法制度的又一创新。
据了解,司法解释还把担保制度引入财产保全程序,并要求申请人提供财产存在的证据,减少了因财产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最大限度地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时效随着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司法解释还把当事人申请认可的时间由1年延长到两年。
司法解释还规定,两年内因发生不可抗拒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而不能提出认可申请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
管辖司法解释规定,就申请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定的,由最先立案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该规定解决了办案中出现的管辖权冲突问题。”该负责人说,为解决申请人所提交的民事判决书的真伪难以辨认,部分申请认可的民事判决的效力是否确定不明确,申请认可的被执行财产是否存在不清楚等问题,司法解释还规定了申请人向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的,应当提供被执行财产存在的相关证据。
这位负责人解释说,此规定是以防止在认可程序中出现错误,或者认可以后判决确认的被执行财产不在大陆地区,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审理司法解释明确,申请认可案件的立案统一由立案庭立案审查,然后交由相关的民事审判庭的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该规定实现了在办案机制上立案、审理、执行的分开,确保案件公正处理。”这位负责人告诉记者。
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作出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裁定后,申请人可以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执行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民事判决。
“该司法解释的施行,是最高人民法院为台湾同胞谋福祉所作出的一大举措,体现了司法为民的宗旨,标志着审理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工作进入了一个新阶段。”该负责人最后说。
本报北京5月13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