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财经日报》北京分社前产经部主任傅桦在2005年对长春龙家堡机场采访时接受当事人现金,后来,在所采写的报道被网络删除后,又以公关费名义再次收取当事人现金,活动一些网站恢复转载。5月12日,因涉嫌收受贿赂,傅桦在北京市朝阳法院受审,法院未当庭做出宣判。
(5月13日《京华时报》)
本案牵连甚广,无法一一展开论述,但傅桦本人之受贿罪是否成立,核心应是所采写新闻的真实性问题。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如果是主动索取他人财物,则无论为他人谋取利益与否,都构成受贿罪;如果只是收受他人财物,则必须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前提,才构成受贿罪。
检方起诉书中说:傅桦“收受长春龙家堡机场副总指挥张广涛指使李申给付的4万元好处费后”,毫无疑问,已明确傅桦系“收受”而非主动索取他人财物,则必定为他人谋取利益才构成受贿罪;起诉书中接着说:“傅桦采写了关于长春龙家堡机场的负面报道”,显然,检方认为傅桦采写负面报道就是为他人谋取利益,符合受贿罪条件,于是提起诉讼。
但在法律面前,新闻只能够以真实与虚假区分,而不能以正面报道与负面报道区分。所谓正面报道与负面报道,根本没有准确定义,现实操作中,一般理解为报道光明的一面、鼓舞人心的一面、政绩的一面、评功摆好的一面为正面报道,反之则为负面报道。强调报道的正面与负面,必须要同时忽略报道的真实与虚假,否则,无法协调其冲突。因为正面的报道可能同时为虚假报道,而负面报道也可能,且特别可能同时为真实报道。
当新闻以正面报道与负面报道划分成为“潜规则”,其进入行政体系,则为侵犯公众知情权、监督权;当其堂而皇之地进入法庭、法律体系,则成为对法律和法治的侮辱,是公然违宪,不承认宪法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
如果傅桦所报道之新闻具备真实性,则系正常的新闻传播行为,在客观上为公众谋利益而不是为特定他人谋利益。反之,其报道为刻意捏造的虚假新闻,才能够认定其利用职权为特定他人谋利益。
为最大限度维护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显然不可能强求报道的每一细节都准确无误,否则,会实际导致公民言论自由权利旁落,公民知情权、监督权虚无。正因为此,实际恶意原则才成为国际通行原则,不强求报道在每一细微环节必须为绝对真实,但要求媒体及工作人员一定要本着客观、真实的态度为公众报道自己看到的事实真相,绝不可以出于恶意而捏造、虚构事实进行选择性报道。
尽管我国并未确立实际恶意原则,却已多次在司法实践中采用。本次庭审中,法官一再询问傅桦是否清楚当事人个人之间的矛盾冲突,是否明确知道当事人报料及支付一些费用请傅桦采访并发表、联系转载是否别有目的,便是在探寻其是否具有主观恶意。但法律不能追究当事人的思想罪、主观态度罪,而只能追究其主观态度和思想的实际结果,在本案中,就是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采编并公开发表虚假新闻。以主观原因造成的新闻真假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衡量标准,而不能是以莫名其妙的正面或负面报道。但不唯检方,庭审法官在询问时也直接采用了“负面报道”的说法,着实令人遗憾并忧虑,即法官是否会不恰当地以负面报道取代虚假报道,作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衡量标准?如是,则媒体及从业者危矣,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危矣,宪法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危矣!
许斌 (来源:山西晚报)
(责任编辑:陈天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