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温州5月14日电 (记者 袁爽 实习生 陈颖通讯员咏法)最大的28岁,最小的不到17岁,为了不劳而获敲诈他人钱财,将自己的手敲断“碰瓷”,专门敲诈无牌无证的电动三轮车。近日,浙江省温州永嘉县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对这伙“碰瓷”青年予以判决。
据悉,2008年12月小青年张某敲断手臂,与邓某、向某、彭某等人来到温州永嘉县瓯北镇一家医院附近的路上,看见有一辆无牌无证的电动三轮车经过,张某便碰上去假装摔伤。向某上去要求司机将张某送医院检查,几人采用要报警、报复和口头威胁的手段,向司机诈取现金7500元。乘张某手臂没好,邓某、彭某、向某、张某采用同样的方法连续作案,专门在医院附近向无牌无证的电动三轮车司机下手,利用司机无牌无证驾驶害怕处罚的心理,又接连成功敲诈了10000元。
张某断骨痊愈后,邓某等人另找来新人陈某,为了向司机敲诈更多的钱财,他们划破张某的手指,背着司机在陈某的尿液里滴入血拿去检验,后以陈某被撞成肾出血为由,采用威胁手段向司机诈取现金1200元。
当晚,陈某因悔罪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本案其他五名同案犯,随后如实供述了其参与的犯罪事实。
综上,邓某、向某、彭某、张某参与作案六次,涉案金额25900元;刘某、陈某参与作案三次,涉案金额8400元。
法院认为,邓某六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使用威胁、要挟的手段,勒索他人财物,其中邓某、向某、彭某、张某涉案数额巨大,刘某、陈某涉案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故法院判决如下:邓某、向某、彭某、张某、刘某、陈某均犯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四年四个月、四年、二年六个月、二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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