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昆明五月十四日电(记者保旭)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法院十四日对该州蒙自县警员李宏专见义勇为遇害一案进行宣判,两名被告人被依法判处死刑。
经法院审理查明,二00八年十一月十六日十九时许,被告人肖成华、王昌品在蒙自县城一闹市区对妇女陈某实施抢劫。
路过此地的民警李宏专、杨其兵等人见状便上前制止王昌品的抢劫行为,肖成华拿出随身携带的跳刀朝李宏专的胸部猛刺后逃离现场,王昌品则乘势挣脱并抢走陈某的黄金手链后逃离现场,李宏专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认为,两被告人无视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预谋抢劫作案,并进行了明确的分工,公然在商业闹市区实施抢劫,并在抢劫过程中用刀刺伤见义勇为的警员致其死亡,其行为构成抢劫罪。且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肖成华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红河中院当日一审以抢劫罪依法判处两被告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丧葬费、死亡补偿金、赡养费共计人民币二十八万余元,由肖成华、王昌品各赔偿一半。宣判后,肖成华表示不上诉,王昌品则表示要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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