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云南信息报
杀害蒙自民警两被告昨判死
被害人家属获赔近29万,一被告表示要上诉
昨天,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对蒙自县公安民警李宏专被害一案公开宣判,以抢劫罪依法判处两被告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合计人民币288774元。
案情:两被告抢首饰刺死路见不平警察
去年11月16日,肖成华在蒙自城区遇见王昌品,两人经过商量遂产生抢女性金首饰的念头,并商定由王昌品动手抢,肖成华在旁观望伺机帮忙。当日傍晚,两被告人在蒙自县义正路43号依丽亚婚纱店门前,抢夺一妇女的黄金手链。因遭到反抗,王昌品就将女子拉至振兴购物广场与“依丽亚婚纱店”之间的小巷内继续抢黄金手链。
此时,交警李宏专、杨其兵等人见状便上前制止被告人王昌品,并将其按倒在地上。在旁边观望的被告人肖成华看见同伙王昌品被按住,便拿出跳刀朝李宏专的胸部刺了一刀后便逃离现场。之后,王昌品趁乱抢走金手链后也逃离现场。李宏专经送红河州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被抢的黄金手链价值人民币4340元。事后,肖成华、王昌品将所抢的黄金手链销赃给邓某,得赃款人民币2850元,肖成华分得赃款人民币1450元,王昌品分得赃款人民币1400元。
法院:认罪态度好但不足以轻罚
4月15日,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肖成华、王昌品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预谋抢劫作案,并进行了明确的分工,公然在商业闹市区实施抢劫,并在抢劫过程中用刀刺伤见义勇为民警并致其死亡,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且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被告人肖成华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成华、王昌品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采纳。
辩护人李林海关于被告人肖成华认罪态度好,抢劫主意是被告人王昌品所提出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相符,被告人肖成华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认为肖成华不是实施暴力的策划者,量刑上应与同案犯王昌品有所区别,对肖成华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不符合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的规定,法院不予采纳。辩护人靳晓滇的辩护意见不能成为对被告人王昌品从轻处罚的理由。被告人肖成华、王昌品认罪态度较好,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赔偿:28万元两被告各承担一半
庭审时,李宏专的家属提出了近29万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红河州中院认为,该请求符合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予以支持。被告人肖成华、王昌品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依法应连带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人肖成华、王昌品的供述与辩解与本案查明的事实相符。
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以抢劫罪依法判处两被告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共赔偿受害人合计人民币288774元,其中,失丧葬费11442元、死亡补偿金229920元、赡养费47412元,由肖成华、王昌品各赔偿一半。
宣判后,两被告人当庭表示对法院的认定事实无意见,被告人肖成华表示不上诉,被告人王昌品则表示要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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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宏专,男,彝族,中共党员,云南省蒙自县交警大队芷村中队中队长。于去年11月16日19时许在抓捕一名正在实施抢劫男子的搏斗中,被该男子的同伙用匕首刺穿心脏,因失血过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晚20时许英勇牺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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