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刘杰)中年男子余峰与情人同居并生下一女,其间将一套房屋过户给情人,并给付抚养费60万。余峰妻子得知后告上法庭,讨要房产和钱款。昨天上午,朝阳法院一审判决“小三儿”返还房屋,但无需返还抚养费。
丈夫将房过户给情人
2006年11月,杨晓华刚刚25岁,认识了某建筑设计咨询公司的经理余峰。余峰近40岁,事业有成,两人很快便同居。杨晓华称,她当时不知道余峰已经结婚12年,所以才继续交往,并为他怀上孩子,余峰给未出世的孩子取名叫余菲菲。
2007年5月至7月,余峰分5次给杨晓华60万元,说是作为孩子的抚养费。杨晓华每次都写收条,签上余菲菲的名字。同年9月,余峰将名下的一套房子过户送给杨晓华。在办理手续时,他们没有说是赠与,而是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这套位于朝阳区东大桥斜街的房屋价格为75万元。
妻子诉丈夫及小三儿
去年,余峰向妻子坦白,自己赠给情人一套房屋及60万元抚养费。余妻得知后将丈夫和杨晓华告上法庭,要求杨晓华退还房屋和抚养费。余妻诉称,房子是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余峰没有权利自行处置,他和杨晓华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该无效。
庭审时,余峰和妻子的态度完全一致。无论妻子说什么,余峰都表示同意。余峰在法庭上说,杨晓华怀孕期间屡次以堕胎、吃药相威胁要钱,自己无奈之下给了她87万,但对方只打了60万元的收条。他认为给女儿的抚养费数额过高,其实只需满足当地生活水平即可。
余峰还怀疑菲菲并非自己的亲生女儿,要求做亲子鉴定,但鉴定结果显示,余峰就是菲菲的亲生父亲。
抚养费成案件焦点
案件的焦点集中在当时菲菲尚未出世,是否能够接受余峰给的抚养费。法庭审理后认定,非婚生子与婚生子享有同等待遇,余峰给抚养费是应尽的义务。菲菲尚未出生时,余峰给杨晓华的钱可以视为一种附条件的行为,即菲菲如果生下成活,这项钱款就是给她的生活费。
至于余峰“卖给”杨晓华的房子,法庭调查得知,余峰夫妇在2003年买这套房屋的价格是82万元,余峰过户给杨晓华时已经涨价到150万元,在合同中双方约定75万元,但余峰没打收条。法庭认定,余峰擅自将夫妻共有的房屋过户给杨晓华,侵害了妻子的利益。现在房屋虽在杨晓华名下,但没有证据证明她已把房款交给余峰。因此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杨晓华应于判决书生效6个月内将房屋腾空还给余峰夫妇。
昨天上午,3名当事人都没有到法庭听判决。他们的代理律师在签收判决书后表示,是否上诉取决于当事人。
(因涉及个人隐私,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肖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