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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操纵”手法揭秘

  股市乱象

  本报记者 周芬棉

  “操纵市场,即在股市兴风作浪耳!”

  证监会近日披露,自2008年以来,截至今年3月底,证监会对30余起涉嫌市场操纵行为进行非正式调查,移交司法机关两起。

  与内幕交易相比,操纵市场不仅也是证券市场一种典型的违法行为,同时因为这种行为,主观恶性大、社会危害深,防范较困难,更令投资者深恶痛绝。


  虚假申报迷惑股民

  据记者了解,一部由证监会制定的《市场操纵认定办法》虽未向社会公布,但已经开始试行了。在认定办法中,共列举了五种典型的市场操纵手法,如虚假申报、抢行交易、蛊惑交易、特定交易、尾市交易操纵等行为。

  何谓虚假申报?股民陈先生向记者解释:“你看别人挂出的卖出量,一般就是几百股或者上千股,但有一个天量卖单,售价远高于当前成交价,他可能根本就不想卖,这就是一种诱空,就是虚假申报,有些投资者急不可待地卖了手中股票,就正好上了别人的圈套。”

  把这种手法演绎得很“到位”的是一个叫周建明的人。2006年6月26日,家住浙江省宁波市的周建明通过徐某账户,在10时41分至11时2分的21分钟内,连续挂出61笔买单,申报买入大同煤业4009万股。申报价格从第一笔的10.22元提高到第61笔的10.59元,并在10时42分至11时4分全部撤单,平均每单驻留时间1至2分钟。在最后一笔买单撤掉8秒后,周建明开始悄悄地反向操作,他以10.36元卖出99.9万股,接着又在3分钟内以10.36元卖出330多万股。

  以这种迷惑人的手法,自2006年1月至2006年11月期间,他先后操纵四川路桥、G同科、G中海、成都建设等14只股票价格,共获取违法所得176万余元。

  自买自卖获取暴利

  提起王紫军,很多老股民可能还记得。她年纪轻轻,但市场操纵的手法却极其老辣。曾把一个“中国纺机”搞得乾坤颠倒。

  业内人士分析,她选择中国纺机下手是动了很多脑筋的。中国纺机流通股有2574万股,流通股占总股本比例仅为7.2%,大大低于30%的平均水平。因此,王紫军利用67个账户,通过连续交易和“对敲”(自买自卖)等行为,持股高达17%,但占该股总股本的比例却不到2%,不仅实现了对流通股一定程度的控盘,同时还规避证券法规定因持股超过一定比例需进行要约收购的监管限制。

  调查显示,从2006年4月18日至2006年7月20日的51个交易日中,有39个交易日王紫军在交易“中国纺机”股票。有21个交易日,她利用自己控制的账户进行“对敲”,有时一天的“对敲”交易就占到中国纺机总成交的50.48%。

  结果是,“中国纺机”股价的走势被严重扭曲了。从2006年5月16日至6月2日,该股收盘价从4.57元最高涨到5月29日的6.45元;从7月12日至7月18日,该股收盘股价从6.79元涨到8.72元,涨幅28.42%,而同期大盘下跌3.53%。

  通过吸筹(购买)———控盘(控制大盘)———拉抬(拉高股价)———卖出这种典型的市场操纵行为,她违法所得598.25万元。

  操纵股市挑战监管

  至今为止,汪建中是咨询机构中第一个被认定为市场操纵的人。也是第一个被监管部门依市场操纵基本特征处罚的第一人。“此事件说明,市场操纵的手法越来越多样化,对监管部门监管能力提出越来越高的要求。”上海律师周爱文对记者说。.

  据证监会查证,作为北京首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汪建中在从事咨询业务的同时,利用本人及汪公灿、汪小丽等9人的身份证开立资金账户17个、银行账户10个。这些账户包括他自己的账户在内,均由汪建中管理、使用和处置。实际上,汪建中是这些账户的实际控制人。

  正是利用手中的这些账户,汪建中才能在发布咨询报告前,悄悄地先买报告中推荐的股票,向社会公开发布咨询报告,在大批投资者买进之后,再悄悄地卖出。他用这种手法,从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5月29日,在长达一年半的时间里,买卖他推荐的“中国联通”、“工商银行”等38只股票和权证,行为多达55次,获利45次。

  证监会第一次运用“兜底”条款作出处罚,在获得投资者喝彩的同时,也面临着司法机关最后如何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

  民事赔偿诉讼不畅

  在现有的法律责任方式中,有行政处罚、刑事制裁以及民事赔偿三种。对于市场操纵这种严重破坏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我国现行刑法有明确的规定。“现在的问题仍然在于民事赔偿诉讼制度的不畅”,有专家表示。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陈洁认为,法院受理一个案件并不一定必须要有司法解释作前提,只要符合起诉条件法院就可以受理、审理。但是张远忠对此却并不认同。他说,证券民事赔偿案件不同于一般案件,其中损失计算问题、因果关系认定问题、系统风险扣除问题等等,都具有不同于一般案件的难点和特点,在没有关于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的司法解释的现实情况下,无论是法院的受理还是股民提起诉讼,都存在操作上的难度。

  据了解,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通知,指出关于内幕交易、市场操纵、虚假陈述案件暂不受理;2003年出台了关于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方面的司法解释,解决了在发生虚假陈述时法院受理、审理的问题。但是,对于社会各界期盼的关于市场操纵的司法解释至今未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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