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称铁路法未授权对旅客身体强制性检查并建议
非常时期承运人“权力”须加强
本报北京5月14日讯 记者陈煜儒 据山东省卫生厅和济南市卫生局联合通报说,截至今天14时,与山东甲型H1N1流感患者吕某某同乘D41次列车的46名密切接触者中已经找到30人,目前没有发热人员。
针对社会上对铁路部门未尽到责任的质疑,接受本报记者采访的铁路法律专家、北京交通大学交通法研究所所长张长青教授说,铁路法没有授权承运人对旅客身体进行强制性检查。
记者今天从铁道部获悉,吕某某在火车上并没有向铁路工作人员反映发热的情况,站上和车上工作人员也没有接到地方相关部门的情况通报。
张长青教授认为,应增加承运人在非常时期的检查权力,如开包检查、身体检查。现在的铁路法,没有授权铁路工作人员对旅客身体进行强制检查的“权力”。其实,根据海商法的启示,列车长在流动的列车上应该拥有一种准司法权,如发现哪位旅客是疑似患者,应该对其进行强制隔离,或对其进行强制性测量体温。海商法及相关的国际公约就授予了船长一种准司法权,比如,有乘客寻衅滋事,船长有权在航行期间限制其人身自由。但我国的铁路法并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我国有关“铁路旅客运输法律制度立法”的研究工作正在进行中,参与这项立法调研的张长青教授向铁路部门建议,增加“特殊时期承运人的特殊权力与旅客的特殊义务”的条款,以确保公共利益的安全。
张长青教授说,根据目前的法律,传染病存在一个前期医学认定的问题,如果医院没有认定,铁路工作人员无权对疑似患者采取强制措施;如果法律授权铁路工作人员在特殊时期,为了公众利益可以行使一些特殊的“权力”,铁路就会加强很多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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