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深圳5月15日电(记者吴俊)围绕深圳机场女工梁丽“捡”巨额金饰案,舆论争议焦点围绕梁丽行为性质是“盗”还是“捡”。深圳市公安局14日下午通报,深圳警方初步认定机场“捡”巨额金饰女清洁工涉嫌盗窃罪。
2008年12月9日9时许,深圳市公安局机场分局接到事主报警称,其在深圳机场B号候机楼办理登机和行李托运手续时,放在手推行李车上的一箱价值261万余元的黄金首饰被盗。该局机场分局立即组织警力赶到现场组织查找。经调取现场监控录像发现物品涉嫌被人盗取,即立案展开侦查,并于当日将涉案嫌疑人梁丽抓获归案,缴获了大部分涉案物品。
深圳警方称,公安机关从接警、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提请批准逮捕、执行逮捕到移送起诉,每个环节都是依据法律,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进行的。
对于“捡”、“盗”之争,深圳警方回应称:现有证据证明梁丽既有主观上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动机,也在实际上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公安机关以涉嫌盗窃进行立案侦查证据充分确凿,检察机关也依照程序和法律规定批准了逮捕。现检察机关认为案件尚有部分证据需要补充,深圳警方依照程序正在补充侦查,这也是法律规定的正常办案程序。
对于媒体报道的深圳机场和梁丽各自的陈述,梁丽取走行李车上的纸箱并交工友保管、与工友一起开箱查看、找人鉴定真假、拿回家等等案情细节,深圳警方回应称:由于该案正在侦查阶段,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为了不影响案件侦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阶段不宜公开有关案情。
目前,法律界对此案应该以非法侵占罪起诉还是以盗窃罪起诉存在较大争议,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争议一方认为,女清洁工梁丽在机场大厅“捡”到物品,以为是乘客遗弃的物品,当时并不知道里面装的是什么,应该是“捡”,不是秘密窃取。而另一方认为,物品是在机场办证、托运大厅的行李车上,梁丽是机场工作人员,在这种情形下拿走旅客物品,跟普通老百姓在大马路上捡到无主物品,性质是完全不同的。
记者15日也从深圳市律师协会了解到,深圳市律师协会将于16日围绕深圳机场女工梁丽“捡”巨额金饰案召开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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