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樊斯坦 吴涛 记者 刘丰) 天门女出纳熊某竟挪用20万元公款,用于男友向“新欢”支付“分手费”。昨悉,汉江中院维持一审判决,熊某和男友分别获刑11年。
2008年7月,天门市汉江航道管理段发现,出纳熊某经手的该单位银行账户上仅有800多元钱。
经审理查明,孟某是熊某男友。2007年4月,孟某与人合伙投资开公司,向熊某借来了10万元公款,用于公司的开支,至今未归还。孟某在与艾某等人筹办公司期间,与女子周某来往密切。熊某知晓后,认为孟某与周某有不正当关系,要求孟某与周某断绝往来。孟某便以周某向其索要20万元“分手费”为由,指使女友挪用公款。熊某于2008年1月将20万元公款交给孟某。孟某随后将钱挥霍一空。
法院认为,熊某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孟某也应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故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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