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脖子上长斑点的患病农民工。(资料图片) |
云南职业病防治条例加速出台背后
本报记者 储皖中
云南省水富县向家坝镇自2003年起先后有77人到安徽省凤阳县石英干粉厂务工。不少农民工返乡后出现了一种症状相同的职业病———咳嗽、咳痰、气喘、胸闷、乏力、消瘦、全身浮肿等,陆续有24人于2009年3月15日至16日住医院观察治疗。
由于媒体的介入,这个事件迅速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而“职业病”一词,也再度引人瞩目。
“‘水富农民工事件’和‘阳宗海事件’,可以说对条例起到了非常大的推动作用!”云南省卫生厅的一位官员在28日的新闻发布会上称。条例也已经于5月1日正式施行。
严峻的形势催生条例
职业病,是指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2002年5月1日职业病防治法颁布实施近7年来,云南省在职业病防治方面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总体情况还是不容乐观。还存在着职业病危害的企业较多、接触人员扩大、发病率较高、对有关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检测不到位和经费困难等较为突出的问题,云南的职业病防治工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严峻形势。
在云南省各类生产加工企业的工作环境中,存在着许多有毒成分。粉尘类职业病危害主要集中在水泥、采石、冶金、耐火材料、煤炭行业,工业毒物质类主要集中在化工、化肥、喷涂、彩印、建材、冶炼行业。职业病的种类主要为尘肺病和有毒气体中毒。
而近年来,由于农民工不断外出务工,尤其是农民工大量集中到容易引发职业病的工厂、矿山等,更使职业病进入高发期。而很多单位和地方政府对职业病认识不到位,或者不够重视,防治条件比较落后,执法力量比较薄弱,防治经费相对困难等问题,也一度导致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滞后。于是,亟待出台一部适合云南省情的职业病防治法规,前段时间的“水富农民工职业病事件”更是一个深刻的提醒。
患病职工可认定工伤
该条例的立法宗旨是通过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整个条例,处处体现对劳动者的关怀和保护。
条例规定,“劳动者离开原岗位或者原用人单位后,两年内出现疑似职业病症状的,可以向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诊断,申请人应当提供诊断所需资料”,“经职业病诊断机构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诊断或者鉴定为患有职业病的职工,应当认定为工伤,并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用人单位承担”;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诊断鉴定机构作出诊断和诊断鉴定的时限分别为30日和60日。条例还对用人单位不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云南将每年的4月25日到5月1日,确定为职业病防治宣传周,并首次明确规定了政府各部门在职业病防治中的职责与分工。而2009年的职业病防治宣传周的主题则为:“保护农民工健康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通过条例规定,劳动者的健康和权益将得到更好的保障!”一位专家表示。
一位长期从事农民工维权工作的律师希望,要加大宣传,让更多的人都知道条例规定的权益,知道如何维权;另外要加大查处和惩罚的力度,不能放过企图蒙混过关的企业。
法条链接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配置符合卫生防护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保证其有效运转,发放符合卫生防护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监督劳动者使用。
第四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项目,发给项目有关证明文件、资质证明文件或者予以批准的;
(二)对已经取得有关证明文件的建设项目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三)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可能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不及时依法采取控制措施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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