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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彩霞“讨身份”仍有几大悬念(组图)

本报5月5日率先报道“冒名顶替案”

罗彩霞近照 《每日新报》图片

  “冒名顶替案”获天津西青区法院受理,但传票如何送达?何时能有说法?依据什么法律?

  在经历了三次立案受挫后,罗彩霞就“冒名顶替”一案向天津市西青区法院南河镇法庭提出了诉讼。昨天,罗彩霞艰苦的“讨身份”之路终于传来结果:天津市西青区法院正式对此立案。但由于案情复杂,涉及多地,等待罗彩霞的将是一段漫长的司法程序。

  法院受理且缓收诉讼费

  罗彩霞被冒名一案,涉案地点包括广州、天津、邵东、贵阳,罗彩霞想要找回自己的身份,必须拨开层层迷雾。

罗彩霞的代理律师、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徐国强在起诉书中,共列了7个被告,即王佳俊、王峥嵘、杨荣华、邵东一中、邵东县教育局、贵州师范大学、贵阳市教育局。在罗彩霞的起诉书上,把王峥嵘、王佳俊等被告侵犯自己的姓名权、受教育权同时列为起诉理由。要求对方赔偿13万元,其中包括10万元的精神赔偿金。

  起诉书中提出,被告王佳俊和其父母以不正当手段,冒用了原告的个人身份及高考成绩就读于贵州师范大学,并取得相应(本科)《毕业证书》及《教师资格证书》,构成对原告姓名权及受教育权的侵害,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其余被告作为原告高中阶段就读学校、当地教育主管部门以及被告王佳俊大学阶段就读学校、负责审核颁发《教师资格证书》的教育主管部门,未尽合理审查义务,主观上存在过失(且不排除故意),客观上亦对被告王佳俊的上述侵权行为提供了帮助,故亦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据此,原告罗彩霞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律师告诉记者,目前的证据显示,王家涉及侵害罗彩霞的姓名权和受教育权,但在《民法通则》里没有受教育权一项,这也是一直以来没有法院受理此案的重要原因。然而,“罗彩霞事件”经媒体报道后,成为全国焦点。昨天,天津市西青区法院正式受理了此案,并主动提出:因为罗彩霞是在校大学生,没有经济来源,家里的条件也不好,西青区法院不但受理了案子,还缓收了诉讼费。

  王佳俊失踪,传票怎送达?

  法院审理“冒名顶替”一案,还将遇到哪些难题呢?律师徐国强说,现在最关键的“法院立案”这一步已经迈出去了。但被告之一的王佳俊5月5日已离家出走,目前仍没有下落。而另一方面,王峥嵘也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因为王佳俊下落不明,户口又在广州,法院的传票将无法送达她本人,而王峥嵘也已被当地的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很可能因此无法出庭。“法院可能会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把开庭的信息送达给王佳俊,但这起码要60天,而等到法院最后裁决,恐怕不会短于3个月”。

  对于王峥嵘可能无法出庭,徐国强称,王峥嵘可以委托律师或亲友代他出庭,但如果王峥嵘坚持自己出庭,此案又陷入另一个困局。“如果他是被天津的看守所拘留,法庭可以"搬"到看守所进行审理,但因为他是被湖南邵东当地的看守所拘留,开庭时会遇到困难”。

  王父涉刑事民事两案是否冲突

  据了解,王峥嵘因涉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而被湖南公安机关拘留,当地的公检法机关将要追究的是王峥嵘的“刑事责任”,属于刑事案件;而另一方面,罗彩霞在天津另行起诉王峥嵘侵犯姓名权、受教育权,则属民事案件。两者会不会冲突?

  对此,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律师协会秘书长陈舒分析说,因为刑事是公权利,民事是私权利,以前法律界曾有一种“先刑后民”的说法,即同样的一个案件,若既涉及“刑事”,又涉及“民事”,那么“民事”就要先中止,“但现在这个观念已经改变了。王峥嵘的行为涉及触犯刑律,也侵犯了罗彩霞的姓名权,两个案子完全是可以并行的。”陈舒说。

  广东海际明律师事务所的何富杰律师则认为,在罗彩霞被“冒顶”一案中,王峥嵘以涉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而被湖南公安机关拘留,当地的公检法追究的是王峥嵘伪造公文证件、代办他人户口的责任,而罗彩霞在天津起诉王峥嵘侵犯了姓名权、受教育权,追究的王峥嵘赔偿的责任。“这是两个案子,不完全是一回事,不会冲突”。

  维权遭遇“宪法司法化”瓶颈

  罗彩霞把王峥嵘、王佳俊等侵犯自己的姓名权、受教育权同时列为起诉理由,但因为“受教育权”是宪法规定的,她很可能因此碰上“宪法司法化”这颗硬钉子。

  徐国强说,王佳俊冒用罗彩霞的姓名去上大学,并且以“罗彩霞”的姓名继续学习、生活,还两次迁移户口,侵犯了罗彩霞的“姓名权”。《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和假冒。”这一规定很明确,但罗彩霞要想捍卫其“受教育权”,却遇到了“宪法司法化”的瓶颈。“目前只有宪法规定了公民享有"受教育权",但"宪法司法化"一直是法学界争论的焦点。”

  据了解,此前的山东“齐玉苓案”二审期间,齐玉苓主张被告侵犯了自己的受教育权。对此,2001年6月28日,最高法院专门下发了一份司法解释,在这份《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中指出,“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然而,2008年12月24日起,这一司法解释因“已停止适用”而被废止。

  对此,徐国强说,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被废止后,天津西青区法院能不能支持王佳俊等侵犯了罗彩霞的受教育权,这还很难说。

  广东海际明律师事务所的何富杰律师认为,罗彩霞的受教育权被侵犯,说到底就是姓名权受到了侵犯。王佳俊冒用罗彩霞的姓名去领取录取通知书,办理入学手续,表面上看是侵犯了受教育权,但实际上还是侵犯了罗彩霞的姓名权。“我觉得受教育被侵犯的问题,跟姓名权被侵犯是联在一起的,不能单独把"受教育权"提出来。这样在现有的框架内,问题还是可以解决的。”(记者许琛、实习生王世宇) (来源:羊城晚报)

(责任编辑:郭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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