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官员”频频复出 凸显“问责制”困境
■本报记者 郭锦辉
一段时间以来,被问责的官员在问责后复出的报道屡屡见诸报端。
据中国经济时报记者不完全统计,近来广受舆论关注的此类事件主要有:
去年5月,因地震全国哀悼日期间组织公款旅游而受到处分的原滨州市工商局局长邵立勇近日被报道调任威海市工商局任职。
因三鹿奶粉事件被中纪委监察部处以记大过处分的三鹿事件重要责任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原副司长鲍俊凯出任安徽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局长、党组书记一事被媒体曝光。
今年3月,河北省纪委、省监察厅决定给予河北省农业厅原厅长刘大群记过的行政处分,但早在去年10月至11月间,刘大群已调任邢台市委副书记,并在今年1月当选邢台市市长。
早些时候,更有媒体报道,因对贵州瓮安 “6·28”群体性事件处置不当而被撤职的原瓮安县委书记王勤已悄然“复出”,调任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副局长一职;因“黑砖窑事件”被撤职的临汾市洪洞县原副县长王振俊,早已复出并长期担任该县县长助理一职。
“问题官员”频频复出的现象引发公众对“问责制”的质疑。
“这说明现在的问责机制还不完善,有流于形式的风险。”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宪法行政法研究室主任周汉华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果没有合理合法的理由,没有经过适当的程序,一些官员被问责后就开始异地为官或悄悄复出,有损问责制度的权威性。
他认为,目前“问责制”设计还比较模糊,缺少严格具体的规范可循,问责的主体、范围、条件、程序以及后果,被问责官员如何复出等都没有给出明确具体的指示,问责的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边界也不清晰。
“在应急事件中,为了缓解公众对政府公信力的质疑,从政府监管缺失的角度讲,一些官员受到问责是合情合理的。”中国监察学会常务理事毛昭晖对中国经济时报记者表示,如果基于上述前提,部分官员本身不是职务犯罪行为或者严重的渎职失职行为,复出也是可以认可的,不能因此看成是制度倒退。
不过,毛昭晖同时提醒,官员复出要充分考虑原来所认定的责任,要防范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利用制度宽容重新复出。
中共中央党校教授林 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认为,对干部的处理是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但对被问责者的复出应特别慎重,在程序上应特别严格,应该经过严格审查、考察。在干部资源充足的情况下,一般不宜使责任人很快复出,即便是对他们重新使用,也应公示,向群众说明任用的理由。推荐人在推荐时应署名并公示,一旦被推荐者再出问题,推荐者也要承担责任。
在周汉华看来,目前的《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对官员的法律责任认定有明确规定,对于普通公务员来说,应该适用法律问责;但是对于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员来说,由于拥有更大权力,担负更大责任,因此既要承担法律责任又要承担政治责任。
“公务员被法律问责后还可以有机会继续发展,这也是对公务员权利的一种保护。而政治问责比法律问责要求更高,尤其是对政治伦理和政治道德的要求。一旦被政治问责之后,就意味着相关人员不适合继续担任领导人,意味着官员政治前途的结束。”周汉华说,由于缺乏对官员政治责任的明确认定,给政府官员提供了打“擦边球”的机会,因此亟须在法律问责制之外建立政治问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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