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5月17日电国务院、中央军委日前印发《关于加强军事设施保护工作的意见》,要求加强军事设施保护工作。
《意见》要求切实做好军事设施保护区域划定和管理工作。军队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要从维护国家安全利益的高度出发,抓紧完成军事设施保护区域划定工作。
加强对军事设施的安全管理,按规定设置障碍物和界线、警示标识,安装安全技术防范设备,综合运用传统手段与高科技手段,保证工作效果。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依法查处各类违法事件,对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危及军事设施的,要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同时责令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采取补救措施。把保护军事设施与平安建设紧密结合起来,积极开展军警民联防联治活动,对危害军事设施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的,要依法采取果断措施,彻底消除隐患。
《意见》强调要妥善处理军事设施保护与地方经济建设的关系。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以及安排建设项目可能影响军事设施的,要征求军事机关意见,妥善处理有关矛盾和问题。军事机关要主动向当地政府介绍情况,提出军事设施保护要求;组织军事设施建设要精打细算,节约用地,在保护军事设施基础上支持地方扩大开放、发展经济、保护环境。对因建有重要军事设施经济建设受影响较大的地区,要制定相应的扶持政策和措施,促进当地经济发展。
《意见》提出要不断完善军事设施保护法律法规和工作机制。进一步调整充实各级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由军事机关和地方政府指派专人共同组成,建立健全任务部署、督促检查、业务培训、报告通报等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实现军事设施保护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各地要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法规,提高军事设施保护法律法规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把军事设施保护宣传教育作为全民国防教育、普法教育的重要方面,把军事设施保护法律法规知识作为公务员培训、考核的重要内容,在全社会深入开展军事设施保护宣传教育,增强全民国防观念、法制观念,提高保护军事设施的自觉性。按照军地共同保障的原则,落实各级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的工作经费,保证开展工作的需要。
《意见》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把军事设施保护工作作为事关国家安全的重要任务,认真抓好落实。要把军事设施保护情况作为军地单位及其负责人工作绩效考评的一项重要内容,与评选双拥模范城(县)和军民共建先进单位挂钩,努力开创军事设施保护工作的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