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习水县"嫖宿幼女案"有新进展:5月17日,遵义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袁荣会构成强迫卖淫罪,以被告人冯支洋、母明忠、陈村、冯勇、李守明、黄永亮、陈孟然构成嫖宿幼女罪,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习水嫖宿幼女案"提级审理 记者从习水县政法委了解到,2008年8月15日,受害幼女范里(化名)与母亲到习水县公安局城西派出所报案称遭人强奸。
公安部门很快侦破此案,将犯罪嫌疑人冯支洋、母明忠、陈村、冯勇、李守明、陈孟然、黄永亮等人抓捕归案,其中冯支洋、李守明、陈孟然、陈村、黄永亮为公职人员,母明忠为县人大代表。
不久,习水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袁荣会等8人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及嫖宿幼女罪,分别向习水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09年4月8日,习水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因案件证据和事实发生变化,习水县人民检察院于4月21日依法将全案撤回补充侦查。
经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贵州遵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全案,并提起公诉。
公安机关已查明:2007年10月至2008年7月,刘学(化名)、袁威(化名)在下午放学或下晚自习期间守候在学校附近,采取打毒针、拍摄裸照散播等威胁手段先后多次胁迫11名在校中小学女学生到犯罪嫌疑人袁荣会家中"卖淫",其中3人是幼女。
2009年2月27日,习水县检察院以涉嫌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和涉嫌嫖宿幼女罪,将袁荣会和冯支洋等人向习水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4月8日,习水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进行不公开开庭审理。因发现新的证据和事实,习水县检察院于4月21日依法将该案及母明忠嫖宿幼女案撤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习水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袁荣会的行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以被告人袁荣会涉嫌组织、强迫卖淫犯罪,被告人冯支洋等7人涉嫌缥宿幼女犯罪,报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根据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的事实和证据认为,袁荣会直接对幼女范华丽进行威胁,并强迫多人卖淫,其行为构成强迫卖淫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认为被告人冯支洋等7人的行为构成嫖宿幼女罪,依法提起公诉。
因7名被告人嫖宿行为与袁荣会犯罪行为在事实和证据上有关联,为利于依法全面审查和正确处理案件,遵义有关部门研究决定依法将两案并案处理。
事件进展 媒体评论 政法部门释疑群众关注焦点 17日,遵义市政法部门针对群众关注的焦点和疑问作了解答。
关于"习水嫖宿幼女案"提级审理的原因,政法部门解释为:
习水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8日对被告人袁荣会容留、介绍卖淫,冯支洋、陈村、冯勇、李守明、陈孟然、黄永亮嫖宿幼女一案进行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习水县人民检察院发现案件事实和证据发生了新的变化,于4月21日依法将全案撤回补充侦查。
经过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根据全案的事实和证据,习水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袁荣会的行为涉嫌强迫卖淫犯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无期以上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关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案件"之规定,以被告人袁荣会涉嫌强迫卖淫犯罪,被告人冯支洋、母明忠、陈村、冯勇、李守明、陈孟然、黄永亮涉嫌嫖宿幼女犯罪,报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根据法律规定,本案的情况属于改变级别管辖。
关于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改变习水县人民检察院对袁荣会的原定容留、介绍卖淫的罪名,而以强迫卖淫罪起诉的依据,有关部门解释:
经过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袁荣会强迫被害人违背自己的意愿卖淫,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强迫卖淫罪的犯罪构成、特点,应以强迫卖淫罪对其准确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体现依法从严打击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犯罪。
对于有网友称政法机关因舆论压力退回补充侦查,提级审理,有关部门回答,相关做法是依法行事。
他们说,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检察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如果发现案件事实和证据有新的变化,可以将案件撤回起诉补充侦查。对于本案,习水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补充侦查的做法,是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在办案中的正常做法,充分体现了司法机关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案的要求。
起诉罪名成焦点 本案提级审理后,仍以嫖宿幼女罪起诉成为社会关注焦点。
一些业内人士认为,此案已引起社会极大关注,可能成为今后类似案件处理的一个标本性案件。一方面对"习水嫖宿幼女案"的处理要准确、慎重,同时,对嫖宿幼女的行为应以强奸罪从重处罚。
习水县人民法院院长余德平说,目前我国刑法规定了奸淫幼女罪和嫖宿幼女罪两个不同罪名,处罚幅度不同。嫖宿幼女最高可处十五年有期徒刑,而奸淫幼女作为强奸罪从重处罚,如果符合法定情形最高可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两罪在犯罪构成上很相似,这种相似要件给政法机关工作操作上带来难度,也容易引起一般群众误解。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佟丽华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嫖宿行为带有交易性质,嫖宿幼女罪是指行为人明知对方是或者可能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仍然同其发生性关系,即使不知道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仍可认定为奸淫幼女,在行为人明知的情况下,更可以认定为奸淫幼女。交易并不影响对行为方式的认定,因此,奸淫幼女的行为应包括嫖宿幼女。(李忠将)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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