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网北京5月18日消息(记者陆敏)公安部18号首次公布《交通管理服务群众十项措施》,将于2009年7月1日起实施。机动车驾驶证和行驶证的换证、补证,以及提交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等业务,将由地(市)车辆管理所下放到县(市)车辆管理所。
具备条件的交警中队可以受理或者办理部分业务。
目前,大部分县乡群众特别是广大农民群众办理汽车类驾驶证换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业务只能到地市级车辆管理所或其分所办理,来回奔波,路途较远。近几年,公安机关加强了基层基础工作,大部分县级车辆管所都有了固定的业务人员、办牌办证场所和设备,基本具备了办理机动车驾驶证补换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以及办理机动车行驶证换证业务的条件。因此,规定将所有机动车驾驶证和行驶证的换证、补证,以及提交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等业务,由地市级车辆管理所下放到县级车辆管理所办理,方便县乡群众就近办理相关业务。同时,为了进一步延伸业务窗口,推行交警中队受理或者办理部分业务,实行流动车辆管理所上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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