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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气瓶隐患引用户质疑 钢瓶为何超期不检

  据有关数据统计,仅成都市目前就有大约70万只液化石油气(LPG)钢瓶,分布在居家生活、餐饮娱乐等公共场所用户手中。使用液化石油气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清洁与便利,已成为居家生活、公共餐饮服务中一种不可或缺的城镇燃气。


  但是,记者调查发现,由于利益驱动,部分气体经营户使用不法单位改装或翻新的报废钢瓶,偷偷到管理松懈的液化石油气瓶充装站充装后销售给用户。这种钢瓶经过长期的使用,已过了安全使用年限,瓶体的壁厚经腐蚀和磨损减薄,承压能力降低,一旦气温上升或钢瓶震动以及其他不可预见因素,在各个使用环节均有可能发生泄漏和爆炸,尤其是在居民家中或餐饮场所危险性极大,不合格的气瓶犹如流动的不定时炸弹,说不定哪一天会出事。

  记者了解到,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今年1月24日签署了修改后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已经于今年5月1日正式实施。修改后的条例对气瓶的充装、管理和使用等环节都再次做出了严格的规定。强调钢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钢瓶,对使用者进行钢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钢瓶使用登记,钢瓶应进行定期检验。为进一步落实该条例,从今日起,本报将开展一系列液化石油气市场的专项调查整治行动,以引导民生、关注民生,倾力塑造“安全在成都、安全在我家”的崭新面貌。

  新闻背景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部分条款

  第二十二条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二)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

  (三)有健全的充装安全管理制度、责任制度、紧急处理措施。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提出气瓶的定期检验要求。

  第八十条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气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整改,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充装资格。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第五十条气瓶或者瓶装气体销售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无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气瓶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气体;

  (二)收购、销售未经破坏性处理的报废气瓶或者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以及其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

  案例

  液化石油气瓶成“定时炸弹”

  2009年1月2日上午11点10分,少陵横街一家名为“刘一招”的餐厅发生煤气罐爆炸事故,爆炸产生的气浪将店门外玻璃全部震碎,溅落在街面上。事故中,老板娘及顾客共4人不同程度受伤。

  据业内人士反映,成都每年都有多起液化石油气泄漏和爆炸事件。液化石油气瓶在成都已有30年的使用历史,目前在三环路外等郊区用户数量仍然很庞大。一些市民使用的钢瓶甚至有20多年“高龄”,安全隐患严重。由于这类气瓶属于非法使用,四处流浪无安全责任人,经营户偷偷摸摸逃避监管,一旦出事便百般推脱逃之夭夭或者私了,逃避处罚;而用户由于不懂相关规定,容易上当受骗,在遭遇事故后往往只能当“冤大头”,自认倒霉。

  同时,液化石油气钢瓶属特种设备,按国家标准《液化石油气钢瓶》(GB5842-2006)规定:液化石油气钢瓶的设计使用年限为8年,每4年必须进行定期检验,在取得资质的钢瓶检验站进行检验合格后才能继续使用,检验站要为被检合格的钢瓶打上检验钢印标识。经过严格的定期检验,15年后就必须报废。但是,不少单位或个人缺乏相关的专业知识,或为了谋取不法利润使用未经检验的超期钢瓶,给用户使用液化石油气带来了安全隐患,也给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管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记者调查

  钢瓶超期未检较为普遍

  “如果不仔细看,还发现不了这些锈迹斑斑的液化石油钢瓶居然已经超期使用了。”近日,在城北一家小火锅店里吃火锅的市民张女士向记者讲述了她的担忧。她告诉记者,前几天受朋友的邀请,他们一行5人前往城北一家火锅店消费。在吃饭的过程中无意中发现该火锅店的液化石油钢瓶存在漏气的现象,后经过他们的仔细辨认发现该火锅店的部分液化石油气罐已经超期“服役”。

  记者在我市部分火锅店看到,不少使用液化石油气的餐饮店使用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大多超出了规定的检验期限,瓶阀护罩上也未有任何钢印标识。同时,部分中小型火锅类餐饮企业的钢瓶甚至已经锈迹斑斑,钢瓶底座扭曲变形,早已过了报废期。经过仔细辨认还有部分的改装钢瓶。

  在不少液化石油气门市,记者也发现有超期服役钢瓶,它们大多锈迹斑斑,有的油漆已全部脱落,很难看清出厂日期和检验日期。在部分液化石油气充装站,记者也发现有使用报废钢瓶的现象。

   用户质疑

  钢瓶为何超期不检

  在一家液化石油气门市内,记者见到了堆放在墙角的8只过期钢瓶,上面都用白粉笔写着大大的“检”。负责人李先生告诉记者:“这些钢瓶都是要检的,只是一直未送去检。”他介绍,他们的旧钢瓶尽管可以通过置换方式更换新瓶,但多余的钢瓶还得由门市先垫付检验费。李先生表示,因为受不检验充装不到气的规定制约,只好交钱送检,而现在这个气站不给充装我可以到周边郊县的气站充装,那边管得较松。

  记者找到了李先生去过的企业,对于检验费该由谁买单的问题,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管理者告诉记者,相关政策没有明文规定检验费非得由充装站出,我们可以代检验。

  “主要是用户不愿意检验,因为检验费要用户来出。”对于钢瓶为何超期未检的问题,城东某液化石油气门市一名送气工一语道破“天机”。该门市负责人表示,每次检验中仅有30%左右的用户愿意付检验费,剩下的钢瓶如果都靠门市送检的话他们成本承受不住。

  据另外一家液化石油气销售门店店长吴女士介绍,他们店里的钢瓶数量从开业之初的80只左右,目前新瓶所剩已经寥寥无几,大部分钢瓶都是别的门市通过用户流转过来的,钢瓶的无序流转直接导致了超期钢瓶数量的激增。

  “目前店里还有20%左右的钢瓶未检,如果每只超期钢瓶都要检的话,我们的经营几乎难以维持。”吴女士坦言,各家门市钢瓶互通现象严重,都怕为他人付检验费就一直拖着不检。2008年12月光检验费她就垫付了1600多元。

  原因分析

  问题根源在于充装单位安全责任意识差

  这些钢瓶由于缺乏统一管理,绝大多数没有做4年一次的定期检验,因此使用安全得不到保证。而这些没有经过检验的钢瓶就像一颗颗威力巨大的“定时炸弹”,随时可能成为“生命杀手”。

  记者了解到,2003年以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相关规定: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而当时充装企业没有足够的资金来买断钢瓶产权,所以大部分进行了托管。因充装站过多,钢瓶数量大、分布广、流动性强,大量的钢瓶没有真正成为充装站的自有产权气瓶而成为无人负责的流浪瓶,充装站违法充装此类气瓶,没有真正将气瓶安全责任落实到充装单位,给监管造成了很大的难度。经营门市、用户忽视安全,随意经营、购买和使用这些无人负责的气瓶。

  业内人士呼吁

  企业行为亟待规范

  近年来,随着液化石油气使用的普及,液化石油气泄漏、爆炸事故时有发生,一旦出现事故,小则造成财产损失,大则造成人员伤亡。可以说这种不合格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就像炸弹,稍有不慎就会引发安全事故。

  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精神,国家相关部门规定:气瓶充装站只能充装自有产权气瓶,不属于本单位的气瓶,一律不得充装。因为气瓶属于气体包装物,充装单位必须提供合格的包装,并对包装物(气瓶)的安全负全部责任,而不能由用户自己提供和负责。

  民隆供气站工作人员表示,在产权转移后,由于钢瓶产权不属于自己,一些用户懒得去保养,放任钢瓶在潮湿等恶劣的环境中,导致钢瓶腐蚀,瓶体变薄,这样也极易发生安全事故。

  同时,目前首要解决的问题还是要把过期钢瓶送检,到达报废期限的钢瓶予以报废处理,以保证安全。而如何才能保证所有钢瓶都能送检,仅靠主管部门突击检查是远远不够的,还得靠企业的自我约束,比如通过成立行业协会建立一整套内部管理机制,约束和规范企业行为。在行业自律的同时,广大市民也应提高安全意识,在杜绝使用不合格钢瓶的同时对企业行为进行监督,从而确保生命财产安全。

  燃气安全小常识

  购买和使用液化石油气的注意事项

  1、必须购买合格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的液化石油气。

  2、不再购买护罩与瓶体螺丝连接的钢瓶充装的液化石油气。

  3、钢瓶护罩上必须有永久性钢印,如制造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生产厂家、钢瓶编号、钢瓶重量、充装单位标志等。

  4、瓶体上有打磨痕迹的钢瓶、或护罩上无标识(包括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生产厂家、材料牌号、钢瓶重量、充装站自编钢印号等)的钢瓶为报废的改装钢瓶,使用该种钢瓶充装液化石油气最为危险,随时有爆炸的可能性。

  5、15年以前(即1994年以前)生产的钢瓶应当报废,不要再使用了。

  6、钢瓶在第一次使用前进行试漏检查,与调压器连接好后,其连接处用肥皂水检查。

  7、钢瓶必须竖立使用,与燃气具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米,并不得与其它明火同室使用。

  8、钢瓶严禁在日光下暴晒,并不得使用任何方式对钢瓶进行加热。

  9、用户不得自行将瓶内气体向其它瓶内倒装,不得自行处理瓶内残液。

  10、钢瓶在使用中如发现泄漏,应立即关闭瓶阀,打开门窗通风。

  政策保障

  为液化石油气钢瓶“保驾护航”

  记者了解到,鉴于液化石油气钢瓶这种特种设备具有危险性的特点和在经济、社会生活中特殊的重要性,确保其使用安全已是迫在眉睫。在我国政府的高度重视下,通过立法、采取行政手段等强制措施予以专门的监督管理,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目的是把事故发生率控制到最低的程度。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就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的发展。

  “根据新修改后的《条例》,我们也将于近期对全省范围内的液化石油气非法充装、钢瓶超期使用等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整治,彻底消除安全隐患。”省质监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质监部门将在检查中重点查处液化石油气充装站未按规定进行充装的行为。

  在质监部门实施专项执法检查中,本报也将全程跟踪报道,敬请关注。(李卫平 李斌) (来源:成都晚报)
(责任编辑:徐永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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