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云南信息报
列车员胶带绑人丢街头·追踪
铁路局认为不该赔礼道歉
提出上诉请求撤销要求书面道歉的判决,而原告认为还应得到相应的赔偿,上诉至昆明中院
北京到云南的火车上,林老汉与列车员吵起来,拾起厕所刷子打人。
随后,林老汉一家把铁路局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判决:铁路局向林老汉公开书面道歉。林老汉一家认为还应得到相应的赔偿,提出上诉。而铁路局也提起了上诉,认为该局“没有过错,不该赔礼道歉”,请求撤销要求书面道歉的判决。昨日,昆明中院开庭审理此案。由于上诉状送达问题需要核实,庭审刚开始法官就宣布改日再审。
原告:道歉就说明有过错 要求支持一审诉讼请求
针对此案,官渡法院一审认为,林因为自身行为异常,实施了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乘警用胶带捆绑林大爷,对其人身自由进行了限制,行为并不违法,但因铁路局工作人员的工作不到位,责任意识、服务意识不强,给林国祥及其亲属造成了一定的影响。遂作出判决:铁路局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林国祥夫妇赔礼道歉。同时驳回其它诉讼请求。诉讼费由双方各担一半。
法院宣判后,林家表示不服,上诉至昆明中院。
“既然没有过错,就不因书面道歉。既然道歉,就说明有过错。”昨日,林国祥的代理人、维权斗士蔺文才对记者说,法院的判决自相矛盾。此前铁路局已经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处理,“这些人员是代表铁路局在履行职责时出现过错的,也就说明铁路局有过错。”其次,列车员将林国祥捆绑后丢弃在街头,行为已侵犯了老人的名誉权。“如果铁路局没有过错,就不该承担诉讼费,为什么还要承担一半?”林家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错误,要求中院支持包括赔偿精神损失等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铁路局:没有过错,不应该道歉
昆明铁路局也提起了上诉,他们认为,既然一审认定“不构成侵害责任”,依法也不应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请求撤销要求书面道歉的判决。
昨日在庭上,铁路局的代理人表示,林国祥在列车上的行为具有一定的危害性,工作人员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安全,对林采取相应措施。“主观上没有过错,行为上不违法。”原告称铁路局侵害了林的人身自由权及名誉权,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铁路局方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赔礼道歉”不妥。按规定,“赔礼道歉”是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方式,由于昆明铁路局不构成侵权,因此也不应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铁路局请求昆明中院驳回林国祥夫妇的所有诉讼请求,并让林家人承担所有的诉讼费用。
由于林国祥夫妇的代理人蔺文才表示,并未收到对方的上诉状,不符合法定程序。法院表示要对此事进行审查核实,因此庭审刚开始,法官就宣布休庭,改日再审。
本报记者 曹红蕾
(云南信息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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