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9日上午,我国内地第二例甲型H1N1流感确诊病例吕某某康复出院。这一“正面”新闻还有两个看点:一是院方举行了出院仪式;二是吕某某出院前接受采访时致歉。
常规来讲,出院是不需要举行仪式的。
据称,北京确诊病例也有望在本周出院。患者的陆续出院成为证明甲型H1N1流感是可控可防可以治愈的“大量事实”。“大量事实”面前,恐慌确已无必要。
在接受采访时,吕某某说:“当时真的不知道自己带着这种病毒回国。我要对那些因为与我同乘一个航班和火车而被隔离的叔叔阿姨们表示诚挚的歉意,非常对不起,因为这件事影响了你们的生活,耽误了你们很多事情。”
在吕某某住院的7天里,包括来自另两例确诊病例患者或家人的歉意数次入耳。因为3例确诊病例均为输入性病例,且患者均有留学生身份,所以一波关于公民社会责任的讨论首先针对留学生而起,其后不断扩大对象范围,讨论也逐渐由富于感情化而趋于理性。“从国外疫区归来的人以及与其密切接触者,更应担起责任,避免给公众造成恐慌和疫情的扩散”如今正成为共识。
公民社会的一个鲜明特征,就是既要享受宪法赋予的公民权利,同时也必须承担社会责任和义务,不能只强调权利,不讲责任。这是所谓公民社会责任的基本要义。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面前,公民社会责任的担当更显迫切与必要。同样,疫情更是公民社会责任的一面镜子,是否缺失一照自明。
面对甲型H1N1流感疫情,积极配合国家的防控工作,这是每一个公民必须履行的社会责任,在传染病防治法中,这也是公民的法定义务。应该说,有效地保护自己,按照卫生专家的建议做好卫生防范,是一种积极配合;如实填写个人信息,做到自己能够被找到,是一种积极配合;如有症状,能够及时主动就医或与疾控部门联系,是一种积极配合;能够记录自己的密切接触者,同样也是一种积极配合,等等。
公民的社会责任是一种理性的责任,所以面对甲型H1N1流感疫情,对他人,尤其是对疑似或确认病例的理解与尊重,也是社会责任的要求。避免情绪化的表达与伤害,是社会责任理性特征的要义。在内地出现确诊病例后,一度出现了情绪化的表达,是良好有效的沟通让这些表达趋于温情和理性。希望这是一次前车之鉴。
从另一层面讲,应对疫情需要的是联防联控,在我们强力呼吁区域与部门之间联防联控的同时,我们也应该明白,联防联控也需要在全体公民之间展开。可以说,这种联防联控就是一种社会责任。
面对甲型H1N1流感疫情,不捣乱同样是公民的社会责任。疫情发生以来,有人因造谣被拘留,亦有人因编谎受处罚,更有人借防控疫情之名行不法之举、发不义之财。这均为法律所不允,更为世人所唾弃。
社会责任是高尚的,需要君子式的引导与宣扬,让每一个人主动地接受与培养,本不该以“小人之心”探讨这一话题,给人以胁迫之感。但事实是,社会责任的缺失与法律责任的承担并不遥远,有时也许是一时“过失”,造成的却是刑事的后果。
相关的法律文件中均有追究法律责任的字眼。“非典”期间实施的那个司法解释也许很多人还是印象深刻。在那个自2003年5月1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司法解释中,第一条即是:“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在此再次提及,只是善意提醒。
疫情会改变我们的生活,这种改变有时候需要付出“自由”的代价。如何选择,考验着每一位公民的社会责任感。
本报北京5月19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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