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郭爱娣)昨天,国务院公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草案中流动人口超生按户籍地标准征收的规定被删除。
此前,国务院法制办在网上公开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征求意见稿》。
对超生情形的规定引起了广泛关注,征求意见稿规定,超生由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其户籍所在地征收标准,并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社会抚养费征收数额。
而这一规定没有出现在最终的公布条例中。据了解,目前社会抚养费的征收规定执行的是2002年国务院公布的标准,要求根据生育行为发生地确定征收标准,如果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若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如果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均未发现的,则由首先发现者按当地标准征收。
此外,成年育龄女性在离开户籍地前没有办理婚育证明将不再被处罚金,此前征求意见稿对经通知后仍不补办或不交验婚育证明,主管部门可以处以500元以下罚款,而颁布条例取消了罚款规定,对上述情况表述为采取批评教育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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