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是谁“提”走陈建明?为何半年内作出“保外就医”与“收监”两种截然相反的裁定?
逍遥法外7年多,电白高考舞弊案主犯陈建明终于落网。一起因保外就医引发的离奇“失踪”事件,似乎尘埃落地。
但隐藏在背后的层层疑问,至今未解决:到底是谁“提”走了陈建明?他又去了哪里?为何短短半年内,作出了“保外就医”与“收监”两种截然相反的裁定?
目前,广东省高院已派人赴茂名介入 调查,并承诺将于近日公布调查结果。
交接后, 谁都不知陈去了哪 唯一能解释的,陈自行离开看守所且始终没去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报到 他是自行离开看守所?
2001年11月13日,是陈建明待在茂名看守所的最后一天,数小时后,这位电白高考舞弊案要犯在电白县法院、茂名看守所和当地派出所的交接中,莫名“丢失”。
短短的交接过程,究竟发生了什么?
电白县法院告诉记者,这一天,法院派出两名工作人员,将“暂予监外执行通知书”送达当时的茂名市第一看守所,随后,带着看守所出具的回执返回电白,期间与陈建明未有任何接触,更没有一起离开。法院的说法是,依照相关法律,执行通知书送达后,由看守所将人送往公安机关执行,他们对陈建明怎么离开看守所毫不知情。
一份茂名市第一看守所出具的“执行通知书回执”显示,2001年11月13日,该所已将陈建明送往电白县公安局执行。但茂名市公安机关查检了相关档案显示,判决书下达之后,电白县法院直接将犯人从看守所提走。当时在看守所值班的干警唐桂星既没派人,自己也没跟随押运。因此,相关部门对唐桂星作出了警告处罚。
对此,法院方面解释说,法院如要从看守所提押犯人,必须出具提押票,但电白县法院在陈建明案中从未出具过提押票。那么,究竟是谁提走了陈建明?
在陈建明脱管事件中,目前处分了两个人:一是陈建明案主审法官范家酬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记过处分;一是与陈建明“丢失”有关的干警唐桂星。电白县法院表示,范家酬受罚并非因为“提人”事件,而是其在审判程序上出错,本该在判决陈建明8年有期徒刑后,再裁定暂予监外执行,但他“糊涂”了程序。
电白县法院说没有“提人”,公安局说法院把人提走了,看守所说人已送往公安机关,电白县公安局却未见到犯人。
一番交接后,谁都不知道陈建明去了哪里。唯一能够解释的,就是2001年11月13日,陈建明自行离开了看守所。而且,始终没去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报到。
半年内两个截然相反的裁定:从监外执行到收监 传言称, 医学诊断书有问题 陈建明脱管事件,又一个焦点,就是半年内作出的两个截然相反的裁定:从监外执行到收监。
一则流传在互联网上的帖子称,之所以在作出监外执行裁定后,又匆匆收监,是因为有人发现了陈建明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当地坊间也有传言称,陈建明当时的医学诊断书有问题。该说法,未能得到当地相关部门的认同。
昨天,电白县法院向记者出具的相关材料显示,当时,陈建明不但患有严重的乙肝,而且刚做过耳膜穿孔手术,这种状况不能长期关押在监狱内,法院根据茂名市人民医院的医疗诊断作出了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陈建明的堂姐告诉记者,他在出事前耳朵就一直患有重病,有次手术后还去看过他,但没听说有其它重病。
法院作出保外就医裁定不久,检察院调查发现,陈建明所患疾病不符合监外执行条件,电白县法院审理相关材料后决定,对陈建明予以收监。
脱管近8年,落网后刑期如何计算 法学专家: 陈不用再坐8年牢 脱管近8年,陈建明落网后如何服刑备受关注:刑期该如何计算?会不会加重处罚,延长服刑时间?
目前,电白县法院认为,陈建明的行为属于脱管而不是脱逃,无须重新审理。
中国公安大学刑法学副教授黄娜告诉记者,脱逃是指从一定的羁押场所逃离监管,而陈建明在2001年10月被判有期徒刑8年,暂予监外执行,根本没有被羁押过。虽然2006年4月后,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被撤销,但陈建明已经脱离了监管,他可以以不知道暂予监外执行被撤销为由抗辩。不过,黄娜表示,如果能够查明陈建明有其他犯罪行为,如行贿或者是作假证明时伪造了事业单位印章等行为,一旦构成犯罪,就可以判决新的罪名,判处新的刑罚,然后再与之前的8年刑期数罪并罚。
8年未服刑,陈建明原来的刑期如何执行?对此,黄娜表示,检察机关在判决后不久就发现了陈建明的脱管状态,并一直追捕,因此,不存在刑期“过期”的问题。不过具体到服刑的天数,黄娜认为陈建明虽然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离了监管,但只要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没有撤销,他就还算作服刑。而2002年4月后,法院撤销了暂予监外执行,陈建明自此进入了未服刑的状态。因此,他落网后要服的刑期应该是法院判决的8年折抵他在看守所羁押的天数,再减去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天数。(记者孙朝方宋金峪林福益) (来源: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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