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监督法实施办法7月1日实施 区县人大可监督辖区市级部门派出机关
在我市各区县的“市”字号派出机关,不要认为区县管不了就“不听话”。昨日,本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草案)》(简称《实施办法》),该《实施办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
对政府专项工作进行审议,是常委会实行监督的主要方式。《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还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一府两院”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不满意的,可以建议提请常委会会议表决。《实施办法》结合我市两级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实践经验,在第十六条规定,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可以组织专项工作评议;根据评议情况,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按“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对报告机关的专项工作进行满意度测评。
本组稿件由首席记者 聂飞 采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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