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5-22 8:41:39#@#$#
庭审直击
本报记者 李松 黄洁 本报实习生 谷晴
“无论从地图的倾斜角度、街道和小路的线条粗细、景点建筑的选取及标示方法,还是从图例和其中的错误,都极其相似。”
“虽然两本宣传册的倾斜角度看似相似,但将两份地图重叠起来就能发现两者并不一致。”
今天上午,围绕着两份地图式宣传册,上海红邦企业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红邦公司)与北京吉野家快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吉野家公司)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的法庭上较上了劲。
为了证明两份宣传册的雷同与不同,原告上海红邦公司和被告北京吉野家公司均派出了专业设计人员当庭进行了图片演示,吉野家还搬出多位证人出庭证明自家使用的宣传册为自行设计而成。
原告:设计元素如出一辙被告:地图重叠完全不同
两家公司之间的纠纷源于去年年底的一次走访。上海红邦公司称,去年12月,在走访北京的几家吉野家快餐店时发现,对方的地图式宣传册竟然和自家曾经设计的一款宣传册极其相似,经过详细对比,上海红邦公司认定北京吉野家公司抄袭了自己的设计作品。为此,上海红邦公司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北京吉野家公司告上法庭,索赔3万元。
庭审刚一开始,上海红邦公司代理人便举起了两份宣传册,一份是其公司为北京星巴克咖啡公司设计的标示性地图,另一份则是北京吉野家快餐店使用的地图式宣传册。“请法庭注意,这两份宣传册无论从地图的倾斜角度、街道和小路的线条粗细、景点建筑的选取及标示方法都极其相似,甚至连其中的错误都一模一样。”
该代理人指出,星巴克的宣传册采用的是倾斜15°、竖版排版设计,并使用16号字符、中英文的标注方式,而吉野家宣传册中的这些设计元素竟与其如出一辙,仅是将图示的对话框大小和颜色进行了调整。此外,上海红邦公司在设计中,曾对国家体育馆、北京饭店等重点建筑进行了形象、细致的标示,并对13号线进行了线条简化,这些也都非常相似地表现在了吉野家的宣传册中,“甚至星巴克宣传册将超出地图范围的阳光上东、高尔夫球场等硬性"移"进的"错误",吉野家的宣传册也照抄不误。”
对此,北京吉野家公司认为,虽然两本宣传册的倾斜角度看上去相似,可将两份地图重叠起来就会马上发现不一致。至于北京吉野家公司图册中的国家体育馆、天坛等重要景点图片的形象,都是从一家具有著作权的设计公司购买的,与星巴克所用图标并不相同。“至于原告所说的相同错误,更是不可能出现的。”
原告:设计底图无法提供被告:著作权归属不明确
为了说明自家的图都出于自家手笔,北京吉野家公司和上海红邦公司分别请出了专业技术人员,对图册的创作过程当庭进行了演示。
吉野家宣传册的设计者杨乃进首先进行图片演示。记者注意到,杨乃进设计的吉野家宣传册底稿为素色,上面遍布代表主路、街道、景点的线条,通过一步一步渐进的操作,最终演变为一份完整的彩色效果图。
“我在设计吉野家宣传册时,并不知道星巴克的图是什么样子,完全是参考北京交通地图一笔一笔画出来的。”杨乃进说,由于该设计图北京吉野家公司要用于奥运期间宣传,所以他在选取景点时,只考虑了建筑特色和宣传效果,对于街道线条也是凭自己的构思处理的。而将原告所谓的“错误”———阳光上东和高尔夫球场选进地图,只是因为其受关注,能起到很好的宣传效果。
之后,上海红邦公司的设计师也来到庭审现场,详细讲解了设计思路、参考资料及如何简化建筑范围等专业性问题,并用
illustrator软件演示了制图完成的效果图。
但是,当被要求提交类似被告方演示的设计底图时,该设计师却总是表示“不明白什么意思”。在法官的一再催促下,设计师才表示,由于自己所使用的软件不具备保存每步设计图稿的功能,因此只能展示最终的效果图。
北京吉野家公司立即抓住了上海红邦公司设计师的这一疏漏,提出:“没有底图,就无法证明此图是你们独立设计的,著作权的所属问题就更无从得知了。”
被告:红邦国际≠上海红邦原告:两块牌子&一套人马
“设计师在创作时思路可能类似,但通过刚才双方的图片演示可以看出,两本宣传册的相似性很小。”陈述过后,北京吉野家公司代理人突然话锋一转,对上海红邦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提出了质疑。
他提出,星巴克宣传册上标注的设计者是“红邦国际有限公司”,并不是原告上海红邦企业策划有限公司,而进入宣传册注明的网站也能清楚地看到“红邦国际”的英文字样。上海红邦公司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
虽然上海红邦公司提交了其与北京星巴克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作为证据,但是北京吉野家公司的代理人仍坚持认为,合同内容虽是星巴克公司委托原告设计地图,但其中只有上海红邦公司的齐缝章,缺少星巴克的齐缝章,因此证据的真实性值得怀疑;其次,该合同的签订日期是2007年9月25日,但其附件上的日期却是2008年8月,从此推断该附件有可能是后加注的,并非此合同的原有附件。
对此,原告代理人解释说,上海红邦公司和红邦国际公司实际是“两个名字,一套人马”,其网站都是www.redbang.com。作为上海红邦公司的海外公司,“红邦国际”仅是公司对外的另一个名称而已,实际业务都是由上海红邦来运作,所以不存在“不具主体资格”的问题。
法院将择期对此案进行宣判。
本报北京5月21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