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控甲型H1N1流感
本报记者 张鑫
似乎每当有灾难的时候,就会有谣言。
2003年的非典,2008年的汶川地震,一些关于病毒传播、发生地震的谣言总是会通过各种途径到处传播。在当下甲型H1N1流感全球蔓延的时候,关于流感的谣言也频频出现。
谣言不仅蛊惑人心,搞得人心惶惶,还在一定程度上给流感疫情的防治工作带来麻烦和障碍。有网友发帖指出:“比流感传播更快的是谣言,比疫情更可怕的还是谣言。”
及时发布疫情信息
谣言不攻自破 当我国内地开始出现甲型H1N1流感确诊病例后,“广州发现第一例甲型流感,下面三大医院尽量不要去,有接触者进行隔离”的“警告”就通过手机、网络在广州疯传。
5月13日,广东省卫生厅、广州市卫生局以及定点医院纷纷表态:广东迄今并无疫情,所谓“警告”纯属谣传。
与此同时,有不少郑州市民也收到手机短信,称与甲型H1N1流感确诊病例密切接触的有关人员常某和李某,曾去过的郑州市一些地方和小区已被封闭控制,让大家相互转告不要去那些地方,以免感染病毒。面对谣言,5月14日,郑州市卫生局召开新闻发布会,表示截至目前,郑州市并没有出现甲型H1N1流感疫情。
针对这种通过网络或手机传播流言,内容主要是相互提醒注意安全,但客观上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公众恐慌的情况,广东省和郑州市采取的针对措施就是及时公布疫情,让谣言在事实面前不攻自破。
散布谣言谎报疫情
追究法律责任 5月11日上午8时30分,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分局网监大队执法人员在百度贴吧上搜到一网民发出的帖子:“紧急通知:丰润区卫生局11日早发现一H1N1病例。”经查,该区并没有发现甲型H1N1流感病例,此帖纯属谣言。丰润区网监大队立即展开调查。5月13日上午,发帖人李某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承认自己是出于好奇,在网上散布甲型H1N1流感疫情谣言。
因李某属自首且未造成严重后果,丰润区公安分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理决定。
对此,警方郑重提示,虚构、谎报重大疫情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2001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三)》,规定了编造和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把编造生化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恐怖信息是编造的还故意传播的行为规定为犯罪。2003年非典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司法解释,将编造和故意传播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纳入该罪。该规定自2003年5月15日起施行。
2009年4月30日,卫生部发布公告,经国务院批准,将甲型H1N1流感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将甲型H1N1流感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因此,对于编造与甲型H1N1流感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对谣言应保持冷静
不轻信不传播 尽管法律对于编造传播谣言者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但还是有一些人出于不同的动机以身试法。谣言并没有因为法律的规定而不产生、不存在。而对于谣言,很多人也多是抱着“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的态度,而且很多时候在不自觉的情况下成为谣言的附和者和散布者。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加速了谣言的传播速度,扩大了谣言的影响范围。
流言止于智者。尽管我们大多数人都不会以智者自居,但最起码也具备基本的鉴别是非的能力。对于谣言,我们应该保持冷静清醒的头脑,保证自己不被谣言蛊惑。
另一方面,接收到此类短信、邮件或在网上看到相关帖子,不转发,不转贴。对于未经核实的信息不进行传播。一定要从正规渠道获取信息。不要让自己成为谣言的散布者。
相关法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
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