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保障局转发相关规定
连续工作未满一年不能享受带薪年假
新快报讯 (记者 文安)记者昨日从广州市劳动保障局获悉,该局日前已转发《关于广东省企业贯彻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若干意见》(下简称《意见》),明确规定了职工休假条件、调休期限及不休补偿。
连续工作12个月可休假
什么人可享带薪年假?已颁布并实施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都应根据有关规定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假,依法确保职工享受带薪年假。根据相关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意见》明确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时间满12个月以上”是指职工在同一个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如经劳动、人事或组织部门审核同意在不同用人单位之间调动,或非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其在前后用人单位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作时间。
非全日制职工不享年假
换了工作,以前的工龄就作废了?不会。《意见》明确规定,职工在同一或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但职工累计工作时间满12个月(以上)、但连续工作时间未满12个月的,不能享受年休假。
《意见》明确,非全日制职工不享受年假。
因工不休可获3倍补偿
怎样保证带薪年假落到实处?《意见》规定,用人单位因工作原因当年不能安排年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假天数的,经征得职工本人同意后,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一般不允许连续两年不休假,年假分段安排的,除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协商同意外,一般不超过三段。
若因工作原因,用人单位当年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假天数少于应休年假天数的,应在本年度内按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工资报酬,其中包含职工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收入。
《意见》同时提出,职工不得在不同单位之间重复享受年休假待遇。
劳保部门建议用人单位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制订本单位职工年休假的规章制度,确保职工享受年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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