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企业改制贪污3600万元
北京国企“蛀虫”被判死缓
本报北京5月22日电(记者何春中)今天,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北京环境卫生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经营发展部原部长于小兰,以贪污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9月至2006年10月,于小兰分别在担任北京市第一清洁车辆场财务科科长、北京市一清环卫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会计师期间,伙同他人以车辆场的名义将238万多元的企业公款转出,用于个人买房。
于小兰在一清环卫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合并重组为北京环境卫生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一清分公司过程中,对所在单位仅其一人知情并控制的公司账户内以及账外的3600多万元公款隐瞒不报,并将其中3500万元予以转存隐匿。
法院经审理认为,于小兰犯罪情节特别严重,论罪本应判处死刑。鉴于涉案违法所得已全部追缴,未造成经济损失,故依法对其判处死刑,可缓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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