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一家信息咨询公司驻宁津县的分公司,未经金融部门批准,以20%的高年息为诱饵,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1835.18万元,案发前尚有本金1184.93万元未能返还。日前,该公司总经理蔡某某,副经理、宁津分公司经理丁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宁津县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据了解,蔡某某2005年11月在天津市塘沽区注册了一家公司,主要从事商品信息咨询、投资信息咨询以及网上平台交易,他任法人代表、总经理,丁某某任副经理。为进一步发展业务,2006年10月,二人到丁某某的老家宁津县开设了一家分公司,由丁某某任分公司经理。该分公司成立后,在未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私自发展业务人员面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宣传该公司委托代理现货市场交易资金“保本存利”理财业务,以20%的高利息面向社会公众变相吸收存款。然后将筹集的资金用于其自行操盘在广西糖网食糖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现货交易平台交易食糖现货、在山东鲁证期货有限公司期货交易平台交易食糖期货、在舜天尧(北京)国家投资有限公司外汇交易平台交易外汇以从中赚取差价利润。
据查证,截至案发前,二人共向宁津县各界群众非法吸收存款人民币1835.18万元,其中已累计返还到期本金184.9万元,利息98.77214万元,尚有100余名群众的本金计1184.93万元未能返还,而资金如数追回的可能性已经不大。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办案检察官分析,众多群众上当受骗,主要是与其发财心切、缺乏理性投资有关。近年来,多数群众认为把钱存到银行虽然保险,但利息太低,不如寻求高额利息存款,以此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犯罪嫌疑人正是采取高额利息相诱惑、用后来的存款偿还以前的存款等手段,大量吸收公众存款。而先前存款人已经尝到了甜头,无形中当起了义务宣传员,不但自己继续存款,还拉其他人存款,导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就像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检察官就此提醒,千万不要被一时的高额利息所诱惑,一时的“甜”也许会带来终生的“ 苦” 。 (通讯员 高忠祥 朱红春 记 者 贾瑞君) (来源:大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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