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卫生局原医政科科长胡某的“庇护”下,一家非营利性门诊不仅“变脸”成营利性机构,还非法行医近5年,直到在为一孕妇接生时致其大出血死亡。昨天,记者从清远市检察院获悉,胡某被提起公诉后由法院判处玩忽职守罪和受贿罪,被判刑两年,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
2003年11月,湖南人刘某武警转业,经人介绍认识了时任清远市卫生局医政科科长的胡某。在胡某的帮助下,他承包了清远市残联康复医院门诊,每月承包费1000元,把一个原本为非营利的机构“变脸”为从事营利性的诊疗活动。2006年12月间,刘某准备回乡,就将老乡何某介绍给胡某,由何某继续承包该诊所。何某接手后,老婆和母亲来诊所帮忙。2008年3月3日凌晨,一位怀孕的江西打工妹陈某来到诊所,何某的老婆毫无行医资格,却“大胆”为其接生,造成陈某子宫大出血,后送清远市中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据介绍,该诊所没有产科,接生完全是超范围经营。该事故被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确定为一级医疗事故。
据检察机关起诉,从2004年4月起至2007年12月间,清远市卫生局等八个部门,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该专项行动其中一项工作重点是“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胡某参加了该专项行动,先后任督查组副组长、领导小组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等职务。而胡某明知该门诊一直存在个人承包从事营利性诊疗活动的情况下,由于收受刘某、何某的好处,在打击非法行医的专项行动中,没有依职责对该门诊进行查处。并在每年的校验和变更执业登记中,违规继续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给该门诊。
由于得不到相应赔偿,死者家属一度纠集老乡等近百人,打着“非法行医致人死亡”的标语,在清远市沿江路游行示威。清远市检察院由此线索入手侦查。据查,刘某、何某不是唯一“孝敬”胡某的人。2002年到2007年间,胡某在清远市卫生局中医科、医政科工作期间,对医疗机构的注册、变更登记等负责经办审批及对医疗机构进行管理、监督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有关医疗机构的经营者十余人贿赂的人民币共计70800元。
今年2月26日,清远市清城区检察院向清城区法院提起公诉。4月15日,法院判处胡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合并刑期两年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退出的赃款708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何某和何某的妻子则另案处理。 (记者王晓云、通讯员陈云飞) (来源: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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