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四川省村务公开条例(草案)》,委员建议——
本报记者 陈科 刘星实习生 谢敏
有没有必要对“组务公开”作专章规定?有多少村务公开工作经费需要纳入财政预算,财政能否承受这笔费用?昨(25)日下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分组审议的《四川省村务公开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再次引起热议。
委员们认为,二审稿在立法上向前迈进了一大步,但还应使立法更具有操作性,使村务公开在具体实施中不流于形式。
焦点一:组务公开是否作专章规定
《条例(草案)》对组务公开作出专章规定,但在一审时有委员认为没有必要专章规定,建议在附则中规定“组务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即可。针对这个建议,省人大内司委在提交的审议意见中作出回复:“我省多数地方农村集体资产在组而不在村,实行组务公开能更好地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和切身利益。”因此,二审稿保留了关于组务公开的内容。分组审议时,这一问题再次引起委员们关注。
“组务公开是村务公开的延伸,也是村务公开的组成部分。”贾建民委员认为,对组务公开作专章规定很有必要。“基层很多问题都是由组来落实的,要把政务公开工作落实到组”。
“以村为单位的活动少,以组为单位的活动多。”卢耸岗委员进一步指出,组务公开的规定应再详细些,使之更具操作性。
对此,王书斌委员有不同意见:“虽然很多事项都落实到组办理,但组并不是独立的经济核算单位,如果把组务公开单列,是否会与村务公开造成矛盾?是否会增加行政成本?产生的行政费用又由谁来承担?”
焦点二:多少村务公开工作经费需纳入财政预算
如果没有经费保障,村务公开会流于形式。考虑到我省多数村级组织工作经费紧张,很多地方村级组织没有集体资产的情况,《条例(草案)》规定,村务公开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对此,不少委员表示赞同。阿什老轨委员认为,还可考虑加入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的工作经费保障。
也有委员表达了不同意见。吕华委员指出,法律起草时应当估算一下村务公开需要多少经费保障,同级财政是否能够承担这笔费用,“立法要慎重”。这一建议得到委员们认同,甘道明委员建议省人大专委会进行初步测算,使立法更有理有据。
焦点三:村务公开时机应更明确
《条例(草案)》将村务公开的时机规定为,定期公开和及时公开两种方式。其中,定期公开的村务,应当在每季、每月结束后10日内公开。及时公开的村务应当在公开事项发生之日起10日内公开。对此,有委员提出,草案中规定的村务公开时机较为模糊,建议将村务公开时机明确为事前公开、事中公开和事后公开等几类。
王启庭委员指出,事情发生了再公开,村民对村务的监督和纠正就无法操作。他建议,进一步细化和明确村务公开时机,增强操作性。
卢耸岗委员建议,定期实行村务公开。“为方便群众及时了解,除定期和及时两种公开时机,还可以每月固定时间公开村务。”
此外,不少委员还对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的组成提出建议。谢昆等委员提出:村民委员会的成员不应进入监督小组,不应成监督员,其亲戚或亲属也不能成为监督小组成员,否则不利于形成有效、有力的监督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