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请问为什么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
答:长期以来,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等发票违法犯罪活动较为严重,危害较大。它不仅侵蚀国家税基,诱发逃税、骗税等各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严重扰乱税收管理秩序和财经秩序,威胁国家经济和税收安全,而且也为贪污贿赂、洗钱诈骗、侵吞国家资财等其他经济犯罪提供了条件。
同时,制售假发票案件往往与制售假文凭、假证照等其他制假、售假案件交织在一起,与地下经济及其他非法活动密切相关,成为导致社会治安环境恶化、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严重败坏了社会诚信,甚至扰乱经济社会秩序。
近几年,随着金税工程网络控管能力的不断增强,税收征管水平不断提高,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活动虽得到了有效遏制,但发票违法犯罪活动仍然猖獗,由增值税专用发票蔓延到其他发票;由过去的街头兜售为主,变为通过手机短信、互联网、传真、邮递等交易为主,甚至出现了专门发送发票违法信息和专门从事代开发票的团伙,其犯罪活动日趋网络化、专业化、产业化。自2006年以来,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连续几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整治发票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并取得显著成效。但整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涉及多个单位和部门,仅靠公安、税务等少数部门的力量难以彻底根除,因而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综合治理,充分发挥各地方、各部门的作用,形成工作合力,进一步加大整治力度。
记者:国务院对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都做了哪些部署?
答:国务院办公厅通知指出,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涉及面广,需要各地方、各部门的密切配合和广泛的社会支持。全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全面负责组织协调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协调机构,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的组织协调。
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充分认识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充分认识与发票违法犯罪活动斗争的长期性和艰巨性,充分认识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及对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各地区要按照国务院的要求,统一部署,打击各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严肃财经纪律,从严惩处利用虚假发票贪污腐败、侵吞国家资产等违法犯罪行为。各部门要积极协作,综合整治,完善机制,务求实效,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预期成效。
国务院办公厅通知明确,要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严肃查处使用虚假发票行为;完善发票的管理监督机制;有效治理发票违法信息;加强监管,减少现金交易;完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开展警示教育,做好新闻宣传工作。
通过开展上述行动,能够使发票违法犯罪多发的势头得到遏制,兜售假发票的高发区域得到整治,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使用虚假发票进行财务核算、报销的问题得到制止,依法使用发票、自觉抵制虚假发票的守法、诚信意识增强。
记者:请问国家税务总局在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中承担哪些任务?
答:国家税务总局作为全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的成员单位,主要承担以下职责:承办全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与公安部继续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开展对纳税人违法购买、使用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的税收检查;完善发票管理监督机制,强化对发票印制、运输、存储、使用和缴销的管理;结合税源监控,严格纳税人发票领购和使用环节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发放购物卡的商业机构的发票管理;依法严肃处理开具和使用虚假发票的机构;研究制订普通发票等凭证的稽核办法。
全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税务总局,需要承担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主要包括:研究提出协调小组工作安排和需要协调小组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及相应建议;督促落实协调小组议定的事项;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之间、地区之间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具体工作;编制工作简报,收集、掌握和向成员单位反馈有关全国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的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等信息资料。
记者:国家税务总局对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都有哪些具体安排?
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对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做了全面部署和安排,包括加强同地方政府和其他相关部门的协作及强化税务系统内部管理措施两大方面,具体包括:
第一,要求各地税务机关要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建立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机制。承担协调机构办公室日常工作的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通知中的职责分工和具体工作要求,认真负起责任,保障协调小组各项日常工作正常运转。
继续协同公安机关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协同公安机关选择一些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猖獗的重点地区开展重点整治,依法严厉打击制售、贩运假发票和非法出售、代开发票的犯罪团伙,摧毁犯罪窝点,深挖幕后操纵的犯罪集团;协同公安机关确定一批重点案件进行督办,对一些重点区域进行督导;对涉及面广、影响大、案情复杂的重大案件,进行联合组织查处。
积极会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和综治办等部门,组织力量对车站、码头、商场等倒卖、兜售发票的重点部位进行集中整治,坚决遏制公开倒卖、兜售发票的行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做好发票违法犯罪案件的侦办、移送和起诉工作,使犯罪分子得到应有惩罚,确保专项整治的工作成果;积极配合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重点开展对涉及机关团体、行政事业单位、军队等购买、使用虚假发票行为的治理整顿;在税收执法中发现的有关线索,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认真开展对重点行业发票使用情况的检查工作。要积极梳理案件线索,在打击虚假发票“卖方市场”的同时,遏制“买方市场”。近期要组织对建筑安装、交通运输、餐饮服务、商业零售4个行业发票使用情况的重点检查。对其他企业的发票检查,也要制订具体工作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检查。根据打击“卖方市场”掌握的线索,积极采取相关措施,深入开展对购买、使用虚假发票入账核算的纳税单位和个人进行清理检查,全力追查受票企业利用虚假发票和非法取得的代开发票实施逃税、骗税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
进一步完善发票管理监督机制。要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逐步建立“机具开票、逐笔开具、有奖发票、鼓励索票、查询辨伪、防堵假票、票表比对、以票控税”的普通发票管理机制,全面强化普通发票管理。对普通发票印制、领购、开具、缴销、保管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在对本地区普通发票承印企业全面清查的基础上,对这些企业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复查。经检查仍不合格的,取消其印制资格;加大税控器具和计算机开票的推广力度,逐步取消手工开票;按照科学、规范、合理的原则兼并票种和统一票样;建立普通发票查询系统,认真做好举报发票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并适当提高对普通发票违法行为举报人的奖励数额;对虚假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以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办理出口退(免)税和财务报销。对提供、取得、使用虚假发票的,税务机关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做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的宣传教育工作。通过新闻媒体等途径广泛宣传正确领用发票、鉴别真假发票的知识,宣传使用假发票的危害性及警示使用假发票的法律后果,帮助广大群众提高防假防骗能力和依法取得使用发票的法制意识;加大对发票违法犯罪案件的曝光力度,深刻剖析典型案例,以案说法,弘扬法制,教育广大群众,震慑分化不法分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