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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2007年7月18日,日本东京高等法院就日军遗留化学武器的中国受害人要求日本政府赔偿一案作出二审判决,取消一审命令日本政府赔偿1.9亿日元(约合1179万元人民币)的判决,判中国原告败诉。原告方辩护律师团当天发表抗议声明表示,“这是违反常识的不正当判决”。声明指出二审判决“不具备事实说服力”,同时律师团表示将立即进行上诉,并称“要通过日本国内外的舆论力量,责成日本政府尽快进行赔偿。将把诉讼进行到底”。 中新社发 侯宇 摄 |
据日本共同社报道,日本最高法院第三小法庭(审判长藤田宙靖)26日驳回了中国的日军遗留化学武器受害者等22人提出的两起上诉。要求日本政府赔偿的中国原告就此败诉。据原告的代理人称,还有两起类似的讼诉正在东京地方法院审理。
据东京高等法院的二审判决,原告于上世纪50年代至90年代间在黑龙江省的建筑工地等地吸入化武的毒气并留下后遗症。有受害者因炮弹爆炸而身亡。
其中一起诉讼案在一审和二审中原告均遭遇败诉。
另一起诉讼案的原告在一审胜诉,东京地方法院认为“有可能避免事故发生”,判决日本政府支付约1.9亿日元(约合1365.9万元人民币)的赔偿金。但是二审判决以毒气弹遍布中国各地为由,认为“防止受害的可能性算不上高”,驳回了原告诉求,但表示“期待在综合的政策判断下采取公平的救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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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