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进在法治之路上,我们不断困惑,也不断悟解。与先贤的智慧相遇,与智者的思想碰撞,往往会使我们获得一种拨云见日的眼界,一种洞穿夜障的勇气。
每一个时代,总有一群人在思考,在引领。穿越5000年的时空,人类历史上伟大的思想仍然熠熠生辉,它们是永恒的。
生活在当下,也许繁忙的工作让你无暇思考,也许柴米油盐等人生的重负已让你无意思考。人生的意义,剥离了理想与价值,便只剩下务必现实的生存危机。也许,正是每个人的兢兢业业才凝成了社会前行的动力,也许正是平凡的人生才汇成宏大的时代主题。但是,在您前行的时候,不要忘记倾听……
胡建淼
2005年2月19日,胡锦涛同志在中共中央举办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的专题研讨班上,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问题发表了重要讲话。讲话深刻地阐明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意义、科学内涵、基本特征、重要原则和主要任务,清晰勾画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壮美前景,为我们正确认识、全面把握和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指明了方向。胡锦涛同志说:“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古往今来,无论东方还是西方,人们一直把实现社会的平等、安定、和谐作为美好追求。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和”字最早见之于金文,有关“和谐”的思想源远流长。《左传》写道:“八年之中,九合诸侯,如乐之和,无所不谐”。
诸子百家争论不休,但对“和谐”却都心向往之。从孔子的“和为贵”、“和而不同”,到墨子的“兼相爱”、“爱无差等”,再到孟子的“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都表达了社会和谐的主张。热爱和平、祈盼和顺、崇尚和美、追求和谐,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和高尚品德。在西方思想史上,从古希腊哲学家毕达哥拉斯的“整个天是一个和谐”、柏拉图的“理想国”,到空想社会主义者傅立叶的“全世界和谐”、欧文“新和谐公社”,都反映了人们对和谐美好社会的憧憬。
坚持依法治国是中国构建和谐社会的有力保障。法治作为一种工具的作用,它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手段和保障。更重要的是作为一种状态的作用。法治状态是一种和谐状态。法治作为一种理念与方法,更有助于推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用法治的理念与方法构建和谐社会。首先,立法先行,以制度解决问题。小平同志1980年的“8·18”讲话讲得很清楚,“制度好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我们要学会用制度的力量系统而稳妥地解决问题。第二,以人为本,人权高于物权“以人为本”、“人性执法”,是中国近十年来比较强调的一个管理理念。2006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的六项原则中的第一项就是“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以人为本,人性化管理”在法律渊源上来自于人权原则。
“人权”(Humancenters),系人依其自然属性和社会本质所享有和应当享有的权利。包括生存权、健康权、幸福权、自由权等。2004年3月14日,中国对82宪法的第四次修改,使“人权”入宪。在第33条中增加一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人权原则要求我们尊重人的基本权利,并且坚持人权高于物权而不是相反。
第三,公民权利,既要保护又要规制。尊重与保护公民的权利,是社会主义法治的要求与体现。权利是一种自由,但自由是受限制的。
第四,诚实信用,严尊规则。诚实信用,增强守法意识,有助社会和谐。只有守信守法,社会才会和谐。
最后,协调和解,服从裁决。法治不是也无法消灭纷争,而是让纷争服从裁决,建立科学的协调机制,以温和的方法解决纠纷。
(本文为上海“双百”活动演讲节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