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史建颖记者郭剑烽)经朋友介绍,李力将自己一条名贵的法国獒犬寄养在某名种犬养殖基地,并按月支付费用。几个月后李力得知其爱犬被丢失,经多方寻找未果。事发后,李力多次与养殖基地负责人王海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将其告上法庭。
近日,嘉定区法院一审判决王海赔偿李力人民币7.5万元。
2008年5月,因妻子怀孕,李力经朋友介绍将家里的一条法国獒犬寄放至王海在嘉定区博园路开设的上海某名种犬养殖基地内,双方约定李力每月支付王海人民币500元。同年8月3日,王海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其养殖基地丢失一条名贵法国獒犬,该犬为朋友寄养,价值人民币7.5万。王海估计被窃是因为一扇铁门未关。
案件审理时,就这条法国獒犬的市价双方产生分歧。原告李力表示狗在寄养期间曾有人出价6万元和8万元购买,他没有卖,因此主张赔偿按照8万元计价。被告王海辩称,他报案时称狗的价值为7.5万元是多报的,事实上狗最多值1000元。因双方各执己见,原告即申请评估。但因狗已遗失,且经市场调查,无法找到该品种狗的市场信息,致无法开展评估工作,最终撤销此评估项目。
嘉定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作为保管人,负有妥善保管原告的法国獒犬的义务。现因被告保管不善,造成原告的法国獒犬遗失,被告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虽然该法国獒犬的价值无法通过评估确定,但结合被告养狗场老板的专业背景和证人关于有人出价6万元向被告购买此狗的证言,本院有理由相信被告在公安机关所作的关于法国獒犬价值人民币7.5万元的陈述,符合客观实际,系被告真实意思表示。(文中涉案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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