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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政府要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2009年06月01日07:24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四川在线-四川日报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今起施行

  本报讯(记者胡彦殊)《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6月1日起正式施行。《实施办法》将重点破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职责不清,制度缺失的难题,建立权责明晰、运转协调、管理高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实施办法》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总负责,建立健全农产品安全监管执法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和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在赋予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职责和执法主体基础上,将执法主体重心下移,增加了乡镇政府的日常监管职责。

  《实施办法》在多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进行了细化和补充。针对农产品产地、生产、经营、监督管理等各个环节,细化了产地环境管理、生产过程控制、农业投入品销售使用监管、进销货台账、风险预警和应急等制度;对有关生产者、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专卖店、配送中心开办者和农产品销售者的责任作了细化补充,对违反行为的处罚也同时加以了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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