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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徒法不能以自行

2009年06月01日08:40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法制日报
  一语中的

  宋桂芳

  今天是儿童节,也是食品安全法正式开始实施的日子。新法初行,就像儿童第一天上学堂,本该送上祝福与祈愿,奈何食品安全领域云谲波诡,说“一路顺风”恐怕连法令自己都未必会深信。这两天,舆论兴奋得小脸红扑扑地不断高喊着“重拳出击保护消费者”、“任何食品都不能免检”、“消费者受损可10倍赔偿”等诉求,为公众营造了一幅食品安全“指"法"可待”的喜人远景。


  事实上,与今天同时被废止的食品卫生法相比,新法固然条分缕析,详尽周备,但是,从“卫生”到“安全”,我们对食品领域的底线要求究竟是更为严苛还是已作让步?至于“重拳出击保护消费者”云云,纯属善意误读:一者,重拳保护消费者或赔偿等,不能算新事物,消法或合同法等若执行得力,消费者权益自然不会失衡,公众也不必在食品安全法上对此寄予特殊厚望;二者,任何法律的颁布实施,只是昭示了一种或然状态,有法可依不等于有法必依,更不等于执法必严,法律只是为惩恶提供了一种武器,拿不拿得起来、用不用得出去,历来都是或大或小的问题。

  在“食品安全法效力几何”这个问题上,有一种倾向是值得质疑的———将新法单列开来,脱离当下的法治语境,渲染出“一法解千愁”的幻觉。回头看看,奶粉中的三聚氰胺、猪肉中的瘦肉精、奶茶里的塑料珍珠、凉茶里暧昧的中草药……潜规则也好,明规则也罢,有多少是因为缺了食品安全法才衍生出的乱象?那些触目惊心的食品安全事件,就单单是因为少了一部法,才导致执法者愤而袖手、束手无策?换言之,社会祭出一部法令,于是所有食品安全领域违法违规者就作鸟兽散?

  有人说,执行力啊还是执行力,落到实处才是硬道理。这话聊胜于无,或者说,不妨让说话者去试试。这个月,也是限塑令实施“满岁”的日子,成绩是显著的,问题也是明摆着的,在应对限塑问题上,如果谈执行力,就是死胡同,法不责众,不信你去农贸市场较真看看。食品安全领域呢?其实也有类似的问题。真要做好食品安全,须知一个老理:“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这里有两层意思:一是法律需要有人去执行,去落实;更重要的是第二层面,在加强普法与执法的同时,不能忽略了社会土壤的培厚工作。

  经济社会学家格兰诺维特在“镶嵌理论”中指出,经济行动是镶嵌在人际关系之中的,一切经济交换其实还是建基在双方善意之上,如果交易都靠预设的机制来维持秩序,不但不可能做到钜细靡遗地规范,完全公平,即便做到了,交易成本大概也高到大家都不想去交易了。推而论之,法律对经济生活的规范也是如此。伯尔曼说得更直接,它认为西方人之所以有法治传统,是因为有强大的宗教文化作支持,少了基督教的道德观,这些机制设计也不会受到大家遵守。原因很简单:机制体制就好比电脑操作系统,人越来越“聪明”,总会发现越来越多的“漏洞”,如果没有人性的精神与信仰作为“补丁”,“漏洞”就成为互相戕害牟利的工具。

  食品安全是一个法律问题,然而,我们也经常扪心自问,当这些问题批量呈现,它们真是一个单纯的法律问题吗?当然,我们还是期望新法能纾解食品安全上的重重症结,但是,只有牢记“徒法不能以自行”的老理,食品领域的安全有序才更为可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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