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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民状告通信管理局要求信息公开 被告辩称月租成本属商业秘密

2009年06月01日08:42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法制日报
  本报讯记者郭宏鹏福建省福州市一名市民向福建省通信管理局申请公开通信行业的月租成本,该局认为月租成本是商业秘密,不在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于是,这位市民将省通信管理局告上法院。那么,电信业务的月租成本是否属于商业秘密?是否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呢?近日,福州市台江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2008年8月28日,张涛向福建省通信管理局提交了《福建省月租成本公开申请》,申请书称,用户有权知道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资费成本,经营者应向用户告知电信业务的建设成本、运营成本等,以及制定或调整资费的依据和理由。

  省通信管理局于9月8日答复张涛,所申请不在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张涛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11月7日,省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该局复函。张涛遂将省通信管理局告上法院,他诉称,省通信管理局不予公开月租成本的理由不成立,要求其重新答复。

  省通信管理局则辩称,张涛申请公开的福建省通信行业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的月租成本,作为电信业务经营者的成本资料,属于依法受到保护的重要商业秘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因此,该复函是合法的,请求法院驳回起诉。

  张涛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问题的答复,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一是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即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二是该信息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三是权利人对该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只有同时符合上述3个要素的信息才能称之为商业秘密。月租成本只是一个数字,不属于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不属于商业秘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向人民政府及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无法定事由,政府部门一律不得拒绝。

  法庭没有当庭宣判,案件结果如何本报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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