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新规定,非法矿山死亡人员最低赔偿20万元—— 赔偿不到位 县级政府垫付 金黔在线讯昨日,记者从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上获悉,从6月1日起,非煤矿山和无证非法开采矿山发生安全事故的死亡人员、抢险救灾牺牲人员的赔偿,均按照每人不得低于20万元的标准执行。
据介绍,为进一步巩固打击成果,提高矿山非法开采事故成本,省政府近日出台了《贵州省井工矿山矿井井内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员经济赔偿规定》,从6月1日起,将我省原执行的煤矿矿井内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员经济赔偿标准每人不得低于20万元的政策推广到非煤矿山,由合法矿山扩展到无证非法开采矿山,其中还包括了因抢险救灾牺牲人员的赔偿,要求事故善后工作由事故矿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事故赔偿因业主逃逸、无力赔偿等原因造成不能赔偿或者赔偿不足的,由事故矿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垫付,事后再向责任主体追偿,以切实保障矿工和抢险救护人员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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