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珠海6月3日电(记者魏蒙)5月14日,珠海市首个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陈女士接到广东珠海市香洲区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5月31日,珠海市香洲区法院就此案作出了该市首份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陈女士在其5月13日提交的申请书中说,她与丈夫相识一年便走入婚姻,在刚结婚时丈夫就有不良习惯和暴力倾向,丈夫婚后家庭暴力倾向更严重,经常无故殴打她。
她在生育后不久还在坐月子期间,就曾被丈夫暴打,每次都将她打昏或打伤。去年中秋节,她被打至入院治疗。今年5月10日,又因一件小事,丈夫朝其腹部猛踢一脚,她当时就打了110报警。
据陈女士的代理律师郭泾亮透露,陈女士因与丈夫感情不和,一直想离婚,但因在财产问题上达不成一致意见,双方多次发生纠纷,陈女士因此屡遭殴打。这导致了陈女士很害怕和丈夫谈离婚,因为只要不顺其夫之意就会被打。
记者注意到,由珠海市香洲区法院作出的这份裁定书,除了要求被申请人立即停止暴力之外,裁定还明确要求,在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生效期间,一方不得擅自处理价值较大的夫妻共同财产。
由于这是珠海市申请人身安全保护首例案件,香洲区法院为了加强对涉及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类案件的指导工作,还专门成立了涉及家庭暴力案件审理指导小组。期间,陈女士的丈夫还提出了听证的请求。
据广东工业大学文法学院教授郑小明介绍,我国执法机关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往往将家庭暴力定位于“家庭”范畴。基于不应过度干预私人家庭生活的原则,公权力对此类受害人的保护具有明显的滞后性,通常只是在家庭暴力上升为刑事案件时,才强有力地介入,追究施暴人的刑事责任。现在从对加害人的事后惩罚变为对受害者的事前保护,是一种理念上的有益的巨大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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