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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男子被保安抬出店外 遭轿车碾过身亡(图)

2009年06月04日01:30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北京晨报
  “如今剩下我们一老一小,剩下的日子怎么过啊!”昨天,一提起被撞死的儿子邓今强,张老太太就大放悲声。今年2月22日,邓今强在洗浴中心喝醉后被抬出大门,随后邓今强走到马路中间并躺下,被疾驶的轿车撞碎颅骨当场死亡。邓母以洗浴中心未尽义务为由,将其告上法院。

  2009年2月22日晚11时许,邓今强到房山区满江情洗浴中心洗浴。在现场的监控录像中可以看到,洗浴中心的解老板与邓交谈多次后,邓起身到洗浴中心吧台处拿烟,后被3名员工劝走。
由于醉酒,邓今强干脆坐到了洗浴中心的大厅中央,老板见状,派三名员工将其抬出中心,并在路边的电线杆下将其放下。而后老板与员工转身回到洗浴中心内,通过屋内窗户观察邓的一举一动。

  解老板本以为此后便会相安无事,但不料几分钟后悲剧上演——邓今强被抬出后,走到马路旁,拿出放在衣兜里的酒瓶,继续饮酒,并开始向马路中间走去。很快,邓便躺在了路中间。几分钟后,一辆轿车从他的头部驶过,导致其当场死亡,而肇事车辆并未减速,继续行驶。由于肇事车速很快,现场没有人看到车牌号。目前,该肇事案件正在审理中。

  邓今强生前为重度精神病患者,由71岁的母亲一直照顾,妻子早在几年前与其离婚,唯一的儿子今年刚读高二。昨天在法庭上,张老太太表示:“虽然原来我们一家是靠吃低保生活,但日子再苦也算是个完整的家啊!而如今孩子没有了爸爸,我们的日子还怎么过啊!”

  原告:被告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原告邓母的代理人说:“当时邓进入洗浴中心后,解老板表示其为不受欢迎的人,并在得知他醉酒后仍将其抬出。这一行为直接导致了邓在以后的时间内被车撞死的后果。”随后原告代理人就“抬”一字特别做出强调,表示如果当时洗浴中心是将顾客请出或劝出门外,都可以认为其没有责任,但从监控录像看,死者是被抬出的,且将顾客抬到电线杆下,这足以说明老板并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原告邓母以洗浴中心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要求赔偿8万元人民币。

  被告:肇事案件死亡与我无关

  当原告代理人提出将邓“抬”出洗浴中心时,解老板很激动,“你把我这儿当避难所啦!”说罢便把手中的笔摔在桌上,并握紧拳头,同时发出“嘎,嘎”的声响。他称:“邓今强原来经常来洗浴中心消费,但每次消费后都不给钱。所以中心不欢迎他也在情理之中。”他表示,在得知邓喝酒后,曾劝阻其不要洗浴,以免发生危险,这本身就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的义务;其次,洗浴中心在事发前后曾多次报警。解老板说:“邓的死为交通肇事,与洗浴中心没有直接关系。晨报记者荀觅文并摄

  北京市赵晓鲁律师事务所陈德胜律师认为,邓今强作为一名精神病患者,对于其死亡,存在三方责任主体:首先,肇事司机对邓今强的死亡存在过错,是直接的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其次,根据邓今强精神病的程度,其监护人未履行监护职责存在过错,对邓今强的死亡承担一定的责任;最后,洗浴中心是否应当承担赔偿义务,需判断两点,第一,洗浴中心对于邓今强是否存在安全保障义务,由于双方并未形成服务合同关系,且邓今强并非在洗浴中心的经营场所遭遇侵害,故此,洗浴中心并无安全保障义务;第二,洗浴中心对于邓今强的死亡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程度如何,如果存在过错,则洗浴中心应在其过错程度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反之,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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