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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索30万“感谢费” 犯了敲诈罪
该男子称知道线索,威胁“不给钱就毁物”
大足一公司重要物品被盗,老板的熟人声称,他知道被盗物品的下落,但要给他30万元“感谢费”才告诉线索。期间,该熟人还对失主使用“再不给钱,我就把物品毁了”之类的语言。近日,大足县法院以敲诈勒索罪,一审判处该熟人5年有期徒刑。昨日,大足县检察院的检察官称:给感谢费应该由失主自愿,而该熟人采用了威胁的方式,所以构成了敲诈勒索罪。
2008年8月29日晚,大足县金足汽车运输公司办公室被盗。除一台电脑外,公司重要档案、财务印章以及欠条等重要物品也被盗了。30日早上,该公司老板刘某接到熟人林贵兴的电话。林贵兴称,他从朋友处知道失盗一事。
过了一阵,林贵兴又打电话给刘某,声称知道被盗物品的下落,但要求刘某拿钱去赎回。“起码要50万元!”林贵兴说出价码。被盗物品对公司相当重要,刘某咬了咬牙,以30万元与林贵兴谈成。
之后,林贵兴不断打电话、发短信,要求刘某打款。“我耐心有限,你要报警麻烦你快点!我如出事,你出的事更大!”“刘总,你不用考虑了,钱我不要了,这是你逼我的,我们走着瞧!”“不干就算了!如果不打钱,你去报案,我宁愿坐牢!”“再不给钱,我就把物品毁了!”担心林贵兴毁了被盗物品,刘某给林贵兴提供的银行账户打了1万元钱,表示诚意。随后,刘某报案。
按照警方授意,林贵兴与刘某约定在成都龙泉一手交钱一手交被盗物品。9月4日中午,刘某安排员工带着近30万元来到成都龙泉一加油站,林贵兴等3人立即出现。民警抓获了林贵兴及一名同伙何传冬,另一开车的男子逃掉。目前,警方仍在追捕该男子,而刘某被盗的物品也还在追寻中。
经调查,警方认为,没有证据证明,刘某公司的物品是林贵兴等人盗窃。近日,经大足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大足县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林贵兴、何传冬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法院判处林贵兴有期徒刑5年,何传冬有期徒刑1年。
检察官说法
索取“感谢费”
为何成敲诈
大足县检察院的检察官称,三个原因,使林贵兴、何传冬等人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第一,林贵兴、何传冬非法占有目的明显——30万元的“感谢费”,数额巨大,明显超出人之常情。第二,林贵兴实施了以威胁方法索取财物的行为——林贵兴多次打电话、发短信威胁刘某,甚至说出“再不给钱,我就把物品毁了”的话,刘某被迫答应给钱。第三,林贵兴对自己行为的非法性,具有明确认识——他的短信说:“不干就算了!如果不打钱,你去报案,我宁愿坐牢!” 记者 唐中明 通讯员 马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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