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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门突开乘客摔残终获赔 小案曝大问题法官支招 “摔”出来的司法建议书

2009年06月04日08:59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法制日报
  因公交车门突然打开,范女士被摔出车外,造成七级伤残。为此,她将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专线客运分公司告上法庭,索赔48万余元。几天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公交客运公司被判赔偿范女士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总计20万余元。


  车门突开乘客摔出车外

  在宣判的当天,50岁的范女士拄着拐杖,在丈夫的搀扶下来到法庭。她原是北京某学校的保洁工,因为前年的这起交通事故被迫离职,至今仍在家休养。

  法院的判决书为我们再现了两年前的那场“突然而至”的事故。2007年5月12日晚上,范女士乘坐731路公交车准备回家,由于车上乘客较多,她只好站在前门门口。当公交车再次停靠车站时,在没有任何报站和提醒的情况下,前门被突然打开,猝不及防的范女士一下子摔出车外……范女士最终被确诊为“右股骨颈骨折”。后经司法鉴定,范女士构成七级伤残。

  范女士认为,虽然公交客运公司在事发后主动承担了大部分医疗费、护理费等,但由于此次事故给她造成了物质上和精神上的巨大损失,丈夫也不得不请假在家照顾她,所以公交公司还应对她所受到的全部经济损失和可能发生的后续治疗费用予以全额负担。

  乘客最终获赔20万元

  对于范女士的要求,公交客运公司表示同意赔偿,但认为其索赔金额过高。公交客运公司的代理人称,范女士乘坐的是末班车,当时乘客确实较多,但她在乘车过程中自身站立不稳也是导致其受伤的一个原因,因此范女士本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朝阳法院审理后认为,范女士在乘坐731路公交车过程中,因车门打开造成人身损害,公交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交公司未能证明范女士存在故意、重大过失之情况,故其不能免责。

  本案的主审法官吴岩在宣判后向记者表示,范女士48万余元诉讼请求中的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因缺乏法律依据,法院没有支持。此外,48万元中还含有20余万元的后期手术、治疗费用等,这笔费用由于没有发生,范女士也没有提供相关的医院的证明,法院认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并非个案法院建议整改

  据资料显示,近三年来,仅朝阳法院共受理公交客运公司及其下属分公司的交通事故、客运合同、人身损害等案件共164件,涉及标的额共计500余万元。

  “我们发现公交客运公司在管理上确实存在着一些问题。”吴岩说,比如,在公交总站或一些人员流量较大的车站,乘客在车辆进站还未停稳的情况下,因急于登车经常与车辆发生接触,从而造成人身损害。此外,在乘客较多的时段,由于司售人员的疏导、安全措施不利,在开关车门时容易发生被车门挤压或者被甩开的情况。而由于司机急刹车、急起动引发的事故所占比重也较大。

  近日,就这些问题,朝阳法院向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出了司法建议,建议在公交总站及人流量比较大的车站,加强站台秩序管理;在高峰时段,适当增加运力,司售人员也应加强对乘客的疏导、提醒,避免因人员拥挤而发生事故。法院还建议,在完善制度规范的同时,公交客运公司应加大对司售人员公众责任意识等方面的教育培训,避免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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