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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凤杰:从教育户籍多层面解决留守儿童和流动儿童问题(图)

2009年06月04日15: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人民网
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公室常务副主任苏凤杰

  人民网北京6月4日电 (记者常红)“以农民工为主体的人口流动现象将长期存在,农民工子女数量也将不断呈上升趋势。如何完善政策,创新制度,妥善解决好农民工子女的权利保护问题,是当前儿童工作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今天,在“受人口流动影响的儿童问题研讨会”上,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公室常务副主任苏凤杰指出,在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留守儿童和流动儿童问题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存在。


  据了解,农民工子女这一群体既包括流动儿童也包括留守儿童。尽管他们所处的环境截然不同,但都面临着发展和权利保护的诸多问题。

  苏凤杰认为流动儿童面临的主要问题有:一是16岁以下流动儿童不办暂住证,没有纳入城市人口登记和管理体系,成为“看得见、数不清”的群体,不利于对他们的保护和管理。二是就学仍存在一定障碍。尽管国家在2003年就明确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工作“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的政策,其后又多次强调义务教育阶段农民工子女与城市学生享受同等待遇的政策,但由于种种原因,一些流入地的公办学校仍不能满足流动儿童的就学需求。三是健康状况亟待改善。流动儿童的计划免疫接种率明显偏低,贫血、佝偻病、营养不良等疾病的患病率都显著高于所在地户籍儿童。

  留守儿童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由于父母监护缺位,致使一些留守儿童存在营养不良、学习习惯不良、成绩欠佳等问题。二是由于亲情缺失,使得一些留守儿童心理和情感的发展受到负面影响,容易造成情感冷漠、内心封闭、缺乏自信、不相信他人等性格缺陷和心理障碍。三是留守儿童的安全面临较多问题,容易成为被侵害的对象。

  苏凤杰指出,农民工子女的权利保护涉及“三农”、教育、户籍制度、社会保障等多个层面,需要从完善政策和管理措施、推进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等多方面入手,寻求解决问题的新思路。

  ——要努力创设一种公平、公正对待农民工及其子女的政策环境和社会氛围。目前社会上和一些部门对农民工仍存在一些偏见和歧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策的落实,影响了农民工子女权利的保护。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成果充分表明:农民工同样是城市财富的创造者,对城市繁荣和国家现代化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他们在无法享受城市人各项公共福利和社会保障的情况下,以极低的成本为城市提供了利润和税收,因此城市政府有责任、有义务来解决农民工及其子女的问题,农民工及其子女应有分享城市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权利。

  ——建立新型的人口管理模式和社会资源配置方式。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城乡二元化的户籍制度,很难消除对农民工子女与户籍儿童的区别对待。要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子女的问题,就应当逐步将流动人口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管理之中,建立以常住人口(不仅仅是户籍人口)为服务对象的管理模式和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型社会资源配置方式。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公平对待、搞好服务、合理引导、完善管理的方针,更新思想观念,强化服务功能,积极为流动人口提供法律咨询、信息指导、计划生育、卫生保健、子女就学等多种服务,实现由控制型管理向服务型管理的转变。

  ——建立16周岁以下流动儿童登记管理制度。对流动儿童不进行人口登记,就难以为他们提供有效的公共服务。因此,各地应将16岁以下流动人口纳入人口登记管理范踌,进而把流动儿童的教育、卫生、权利保护等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职责。目前,中山、无锡、石家庄、北京等地已将16岁以下流动儿童纳入登记管理系统,为流动儿童管理与服务提供了基础信息平台,此类经验应在全国进一步推广。

  ——进一步妥善解决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为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流入地政府应当积极承担流动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责任,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公共教育体系。同时,应加强对民办打工子弟学校的扶持和指导,完善打工子弟学校的审批、管理制度。流出地政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也要切实承担起相应的职责,逐步规范农民工子女的学籍管理工作,为他们的学籍转出、转入提供便利。近年来浙江、广东等地推行的“义务教育证书”或“随行卡”制度,对各地进行农民工子女就学管理工作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在留守儿童较多的地方,应积极探索适合留守儿童特点的办学模式。要加强农村寄宿制学校的管理,尽量弥补家庭教育的缺失,疏导留守儿童心理问题,培养留守儿童的健康人格和良好的道德品质。

  ——建立跨部门、流入地与流出地互相衔接的农民工子女工作机制。解决农民工子女问题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规划、教育、卫生、公安、计生、农业、社会保障、司法、民政、财政、妇联等多个部门。因此,应建立政府牵头、部门参与、社会各界共同支持,齐抓共管的工作模式,形成各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要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的行政法规,进一步明确管理流动人口的部门责任,强化社会保障、社会服务和权利保护的内容。

  ——建立社会、学校、家庭一体化的面向农民工家庭及其子女的社区管理和服务体系。要充分发挥社区管理和服务的重要作用,以社区为依托,建立面向流动人口家庭的管理和服务网络,将流动儿童流动信息、服务和具体管理工作纳入社区管理和服务。社区服务中心、卫生保健站、图书馆等机构应向流动儿童开放。要充分利用社区的参与功能、教育功能、互助功能,增强流动人口作为社区成员的主人翁意识,提高其参与能力,培育流动人口与社区居民互帮互助、共存发展、团结合作的社区精神,促进流动人口融入当地生活。农村要积极构建基层政府、学校、社区共同参与的留守儿童社会支持网络,进一步加强家长学校、家庭教育指导中心的建设和管理,提高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教育和监护能力。学校要加强对留守儿童的管理,建立留守儿童家长联系制度。要充分发挥共青团、妇联、关工委的作用,帮助农村困难家庭的留守儿童解决生活、学习等方面的困难。 (来源:人民网-中国妇联新闻)
(责任编辑:肖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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