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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可获中央财政2%补贴

2009年06月04日15:47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人民网
  人民网南昌6月4日电(记者邓建胜)记者今日从江西省财政厅获悉,为了鼓励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中央财政将对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按上年贷款平均余额给予2%补贴。为此,江西省财政厅近日下发通知,要求符合条件的新型金融机构可于6月10日前向县级财政部门报送申请材料,县级财政部门收到资料后将出具审核意见,并逐级汇总上报,由财政部审核同意后将据实拨付补贴资金。


  据介绍,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是指银监会批准设立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三类金融机构。长期以来,金融服务尤其是信贷服务的缺乏成为制约农村经济发展的瓶颈,虽然“农信社”为主体的第一轮农村金融改革取得了很大的成果,但是仍未能够解决农村经济高速发展所需的庞大信贷资金与农村金融整体相对薄弱的矛盾。这一专项资金的设立是为了稳步推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工作,加强和规范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信贷特别是涉农贷款的增加,建立和完善财政促金融支农长效机制,支持三农发展。

  据江西省财政厅有关负责人介绍,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3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凡达到监管要求并实现上年末贷款余额同比增长的(其中村镇银行存贷比还需大于50%),自2009年至2011年,中央财政按照上年末贷款余额的2%给予补贴。补贴资金将作为农村金融机构当年收入核算,以增强机构经营发展和风险拨备能力。财政部门还将不定期对补贴资金审核拨付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评估。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虚报材料,骗取资金的,财政部门将追回补贴资金,取消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获得补贴的资格,并将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责任编辑:肖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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