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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邮政法保留邮企对平邮损失不担赔偿责任规定

2009年06月04日16:49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新华网
  6月4日15时,国家邮政局局长马军胜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就“宣贯修订后的《邮政法》保障普遍服务推动邮政业又好又快发展”与网友在线交流。以下为重要内容摘录。

  网友 NN、青出于蓝有人质疑“邮政企业对平常邮件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违背了基本的契约精神,您怎么看?

  马军胜修订后的《邮政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邮政企业对平常邮件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平常邮件损失的除外。这主要是基于以下原因:

  一是平常邮件一般通过邮筒收寄,收寄时不出具收据、投递时也不要求收件人签收,比较方便快捷,而且价格低廉。如果要规定对平常邮件的损失实行赔偿,则必须严格执行登记挂号制度,这就失去了平常邮件的意义。

  二是由于平常邮件交寄时没有凭据,一旦发生损失,如何查询、如何提出或处理索赔,都比较困难。所以,《万国邮政公约》规定:各邮政只对挂号函件的遗失承担责任。世界各国邮政法律也都规定平常邮件不予赔偿。

  三是平常邮件属于邮政普遍服务范畴,具有很强的公益性。换句话说,邮政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较低资费提供平常邮件的投递服务,不能因为业务亏损或在农村边远地区服务难度大就拒绝承担这项义务。因此,平常邮件的寄递,并不是单纯的经济行为。

  四是1986年《邮政法》也规定了平常邮件不赔偿,而且已经执行了二十多年。本次修订保留了这项规定。同时,为了进一步保障用户权益,修订后的《邮政法》还明确规定:如果有证据证明邮政企业对平常邮件的损失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邮政企业仍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些网民对于平常邮件赔偿问题有些意见,我们是理解的。我们认为,非常有必要加大《邮政法》宣传,使群众了解邮政业务特点和操作制度,特别是要通过贯彻实施修订后的《邮政法》,努力提高邮政服务质量,提高邮件寄递的安全性和时效性,提高邮政服务能力,以《邮政法》施行为契机,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加强邮政服务的保障和监督,促进邮政业又好又快地发展。
(责任编辑:赵志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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