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地产“大亨”骗走香港老板3500万
当事人涉嫌合同诈骗被判15年,处罚金100万
本报讯(长江商报记者 张勇军 通讯员 法宣 实习生 柯云峰)3500万元的投资,一年后只剩下22.88元。
2004年初,陈志钊以在仙桃兴建项目为由,向香港居民谢先生借贷。于是,谢注册成立了香港恒迪置业有限公司,后出资1000万,与另两家公司共同注册,成立了中外合资企业仙桃恒迪地产有限公司。谢任该合资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陈任执行董事。
2006年初,谢、陈二人签订两份协议,谢向陈提供3500万元贷款,购买460亩土地,约定还款期限二年,年利率为50%。陈在未取得460亩土地使用证之前,将仙桃市恒迪国际建材园区内的285套商铺和一处精品楼的房产证,作为向谢贷款的质押担保。之后,陈谎称精品楼的产权证还没有办好,仅将其伪造的285套商铺的房屋产权登记证交给了谢。为管好资金,谢、陈开设了共管账户,留下谢陈二人的印鉴及仙桃恒迪公司的财务章。
2006年4月21日,陈私刻谢的印章,并到银行变更了谢的预留印鉴。此后一个多月内,陈将共管账户上的3000万元资金,多次全部转到另一账户。10月11日,陈给谢发函,谎称其购买的土地要挂牌,要谢将余款500万元汇至仙桃。
2007年1月8日,谢派人查看购买土地的相关资料,陈即伪造了一系列购买土地的文件。5月,谢多次致电陈,询问3500万元资金的使用情况,但不知陈的去向。5月16日,谢到仙桃查询共管账户,发现账户只有22.88元,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同年8月23日,陈被警方监视居住。12月14日,陈被依法逮捕。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志钊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遂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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