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6月4日电(记者王敏)国家邮政局局长马军胜4日接受中国政府网访谈时,针对网友提出修订后的《邮政法》中“邮政企业对平常邮件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时,马军胜说,修订后的《邮政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邮政企业对平常邮件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平常邮件损失的除外。这主要是基于以下原因:
一是平常邮件一般通过邮筒收寄,收寄时不出具收据、投递时也不要求收件人签收,比较方便快捷,而且价格低廉。如果要规定对平常邮件的损失实行赔偿,则必须严格执行登记挂号制度,这就失去了平常邮件的意义。
二是由于平常邮件交寄时没有凭据,一旦发生损失,如何查询、如何提出或处理索赔,都比较困难。世界各国邮政法律也都规定平常邮件不予赔偿。这项规定依据了国际惯例。
三是平常邮件属于邮政普遍服务范畴,具有很强的公益性。
四是1986年的《邮政法》也规定了平常邮件不赔偿,而且已经执行了二十多年。本次修订保留了这项规定。同时,为了进一步保障用户权益,修订后的《邮政法》还明确规定:如果有证据证明邮政企业对平常邮件的损失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邮政企业仍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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