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心网iyaxin.com讯(本网记者 董美玉 通讯员 董春芬)男子餐馆就餐,见财起贼心。顺手牵羊盗窃现金3万余元、面值7万余元存单及其他贵重物品。面对法庭审判,男子盗窃数额如何计算?又如何量刑?法律自有公断。
这起案件发生在农八师133团红光镇。去年11月的一天,该镇无业人员且某和同乡一起到团部的一家饭馆吃饭。酒足饭饱后,且某来到饭馆的前台结账,无意间发现饭馆女老板在收款时,把现金都放在了台下的一个手提包里。
“那个老板在放钱时,我看到她的包里装着很多现金,当时就脑子发热,心想财路来了。”且某事后交代说,发现老板放钱的秘密后,他并没有急着离开,而是伺机等待下手的机会。
中午时分,饭馆里吃饭的人越来越多,女老板一边忙着招呼客人、端茶送水,一边又要忙着收钱,并没有发现已被人盯梢。就在她转身到后堂去端菜的间隙,且某一看时机已到,赶忙冲向收款台,拎起台下的手提包,冲出门后乘坐出租车逃走……
发现自己的皮包被偷,女老板惊慌失措之下,赶忙报警。公安机关迅速出警,在133团红光镇区十八连路口处,将逃窜的且某抓获。经公安机关清查,包内装有现金3.6万余元、面值共计7.6万元的存单六张,包内还有金戒指、金项链等价值1700元的贵重物品。
且某被抓获后,被盗物品被警方如数发还给饭馆老板。针对且某的盗窃行为,其盗窃金额究竟是多少,该如何量刑?成为案件争议的焦点。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且某窃取他人财物包括现金、存单及贵重物品等,价值金额共计11.4万余元。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且某盗窃数额应以实际盗窃物品的价值计算,存单金额不能计入犯罪数额。
法院认为,被告人且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现金和金首饰,价值共达3.8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己构成盗窃罪。鉴于且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有一定悔罪表现,且被盗赃款、赃物已被追缴并发还被害人,未造成实际损失。法院依法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且某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
法官点评
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法官刘峰:在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中,对被盗物品的数额计算有相关规定: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票证等,如果票面价值已定并能即时兑现的,如活期存折、已到期的定期存折和已填上金额的支票,以及不需证明手续即可提取货物的提货单等,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利息或者可提货物的价值计算。
不能即时兑现的记名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或者能即时兑现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被销毁、丢弃,而失主可以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实际损失的,票面数额不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但可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
本案中,被告人且某虽盗得存单六张,但尚未兑现,视为票面价值未脱离被害人的实际控制,因此不能计入犯罪数额。其盗窃数额只能认定为盗窃的现金和金首饰的价值,共计3.8万余元。本案中,存单数额不计入犯罪数额,也不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但可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
因此,法院依据《刑法》第264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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