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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继续享受政府优惠

2009年06月05日09:43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沈阳日报
  1、继续落实“25条房产新政”。即:个人购买商品房缴纳专项维修资金,按现行标准的75%收取,交款时点为购房人办理房屋登记手续前;个人购买普通住房查档证明费减半收取;存量住宅房屋转让手续费、存量非住宅房屋转让手续费、新建商品住宅房屋转让手续费、新建非住宅商品房转让手续费、住宅房屋登记手续费、非住宅房屋登记手续费均减半收取。


  2、继续享受补贴政策。即在沈阳市各区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者(包括买房落户的),均可享受补助政策。个人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的(含本数),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发给补助资金;个人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上至180平方米以下的(含本数),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发给补助资金;个人购买存量住房面积在180平方米以下的(含本数),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发给补助资金。拆迁取得政府货币安置补偿已享受差额缴纳契税政策的购房人,如新购房屋面积大于原房屋面积的,按照面积差额领取补助资金,但个人住房补助资金不能超过其应已缴纳税款的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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