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点二 司法鉴定人要年度考核
亮点三 明确诉讼案件鉴定程序
亮点四 细化鉴定执业法律责任
本报记者 陈东升 本报实习生 王春芳
6月3日,《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经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明确了司法行政部门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并规定了相关法律责任。
司法鉴定是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影响司法公正。浙江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处处长潘广俊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加强省内司法鉴定管理工作,解决司法鉴定执业过程中的问题,促进司法鉴定工作有序发展,这在国内还不多见。
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丁祖年介绍说,从2002年,《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被该省人大常委会列为年度二类地方立法项目,到2008年,条例被列入省人大一类立法项目,再到现在的审议通过,前后历经8年,可谓是八年磨一剑。
丁祖年介绍,条例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浙江省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监督司法鉴定的实践经验而制定,凸显了四大亮点。
条例首次赋予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具体监督管理职能,规定: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做好司法鉴定监督管理工作。
截至去年年底,浙江省共审核登记司法鉴定机构55家,无省级机构。省级监管部门因人员紧张、触角不敏锐等因素,一直“委托地级市”行使监管职能,其本身无监管实权。潘广俊告诉记者,监管权下放,将便于直接、及时、有效地对司法鉴定进行监管,促进司法鉴定机构的执业规范。
此外,条例详细规定了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具体监督管理和处罚等职责。
条例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于每年年底前对本机构司法鉴定人进行年度执业考核,并向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提交司法鉴定人执业考核结果和本机构年度执业情况报告。
据悉,2006年至2008年,浙江省司法厅共受理司法鉴定信访投诉153件。“司法鉴定是诉讼案件的证据焦点,因此其投诉量较高。而以往"投诉—处理"的方式,明显滞后、消极,不利于行业发展。”潘广俊说。
浙江省现有司法鉴定人521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有361人,占总数的69.3%。为加强司法鉴定队伍建设、提高工作规范性,条例除对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活动、教育培训等方面进行明文规定外,还率先建立了司法鉴定人年度考核制度。
丁祖年介绍说,由于司法鉴定结论在诉讼证据体系中具有特殊地位和作用,能否维护良好的司法鉴定秩序直接关系到诉讼的顺利进行和司法公正的实现程度。因此,条例第三章对司法鉴定活动管理进行详细规定的同时,还区别了诉讼案件的司法鉴定程序。
条例规定: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当事人要求司法鉴定的,应当向办理案件的机关提出申请;经办理案件的机关同意后,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办理案件的机关同意鉴定的,应当告知案件对方当事人;办理案件的机关不同意鉴定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一些当事人为取得有利证据,不惜委托多家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从中选取结果。同时,当事人提供的司法鉴定结果往往不能得到对方当事人的认可,仍需办案机关委托司法鉴定。因此,规范诉讼案件的司法鉴定程序,将有助于维护司法公正,节约诉讼成本。”潘广俊分析说。
条例第四章“法律责任”专章中,既引用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所规定的违法行为和处罚措施,又将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成熟经验法规化。
条例详细规定了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违反“司法鉴定人助理管理、司法鉴定服务收费规定、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培训制度、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管理、司法鉴定工作流程”等违法执业具体情形及相应的处罚措施。
条例规定对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教育培训,拒绝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情形的司法鉴定人,以及有未经登记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或者超出登记业务范围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等情形的司法鉴定机构,都将由省、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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