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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护高考,但不能娇惯考生

2009年06月08日10:25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法制日报
  为保障高、中考顺利进行及保证居民正常工作生活,吉林省交警将在全省县以上城市的校园周边及人口密集的住宅区,统一开展治理乱鸣笛行动,并按规定上限进行处罚。

  面对高考,笔者不禁联想起张爱玲遗作《小团圆》开篇的第一句话:“大考前的早晨,那惨淡的心情大概只有军队作战前的黎明可以比拟”,张爱玲把高考比作战争,其惨烈程度可以想象。
从某种意义上说,战争就是打后勤保障,围绕作战行动的一切保障,对于战斗的胜负至关重要。因此,每年高考来临,各地都会出台一些应急性保障措施,为广大考生营造一个安静温馨的考试环境,这也是应该的。

  但是,权利也有边界,他人的权利就是个人权利的边界。法治的要义,既在于“尊重多数”,也在于“保护少数”。也就是说,“尊重多数”不能无视或放弃“保护少数”,而“保护少数”也不得剥夺或妨碍“尊重多数”。比如,一些考生家长在校园周边道路上设置障碍物或者自动围成人墙阻止车辆正常通行,不仅妨碍了道路正常通行秩序,也触法了法律规定。

  在一个城市里,保护好几万名考生的高考权利是必须的,人们也都能够理解。然而这种保护决不能以更多妨碍居民正常工作和生活的权利为代价,对不同的权利必须实施平等的尊重与保护。比如,一些地方规定今年高考期间接送考生的车辆可以不受限号通行的限制。尽管接送考生的车辆受通行限号限制的可能不多,但是哪怕只有一辆,它也使限行制度受损。

  我更担心的还在于,种种超常规的优惠保障措施,会把学生们惯得太矫情了,以至于发展到今后每当行使权利时,便首先自然而然地想方设法去谋求各种优先优惠,而根本不考虑对他人权利的剥夺或妨碍,变得更加自私自利起来,这肯定不利于公民私德建设,有害于社会公德建设。

  考生都已是成年人了,具有独立的生活行事能力。面对鸣笛噪音、面对交通拥堵等不利因素,到底应该怎么做,他们应该心中有数,无需社会过多地瞎操心、帮倒忙。假如那些从小就生活在城市里的考生,连起码抗鸣笛噪音干扰的能力都没有了,面对可能出现的拥堵都不懂得要提前出门,真不知道他们将来步入社会时又何以堪?

  其实,从容应对考场上可能出现的各种复杂局面,何尝不是对考生综合素质的一次检验与考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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